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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法律層面談NET爭議 不應隨意糟蹋政府推促參美意

【投書】從法律層面談NET爭議 不應隨意糟蹋政府推促參美意

柯晨晧/執業律師

基隆市政府近來與NET的爭議持續延燒,市府近期要收回東岸商場,NET卻指責基隆市政府跟大日公司簽的租約條件對NET沒有拘束力,並拒絕把東岸廣場還給市府。從法律角度來看,NET根本站不住腳,且任意曲解契約精神,已破壞商業誠信原則。

基隆市府先前將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此一OT案判定由大日公司得標,並約定基隆市政府交給大日公司部分經營,雖然過程中大日公司再轉給NET公司使用,但產權仍為基隆市府所有。當期滿不續租時,承租人有義務把場地騰空還給市府。

從法律觀點來看,NET的說法值得質疑。我國法院跟學說都承認「占有連鎖」概念,也就是在第一承租人(本案中是大日公司)合法將租賃物提供第二承租人(本案中是NET),縱然第二承租人跟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簽約,仍然可以對所有權人主張合法占有。

如今,本案中大日公司跟基隆市府的合約已然到期,連鎖的中點已然斷裂,NET當然也不能再拿自己跟大日公司的契約對抗市政府。畢竟市政府也沒在NET與大日公司的契約上簽字,NET的辯解可說是做繭自縛。

此外,根據大日公司和NET公司租約的第6條第1項,NET公司身為乙方,「不可違反基隆市政府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基隆市政府相關法規規定」。換言之,大日公司在契約中已經明確提醒NET公司,投資時間有長有短,但投資前請留意OT案說明書,並寫進了NET跟大日公司的契約,對NET發生拘束力。從而,NET一再強調,自己不受市府與大日公司契約條款的約束,顯然有所誤解。

最後,筆者想提醒,基隆市政府為活化資產,開放民間參與投資的美意,縱然世風日下,投資方不想對於提供場地的基隆市政府表達感謝,但政府推動促參的好意,也不應被NET公司曲解契約精神,隨意糟蹋!

照片來源: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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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13:56 發佈
就說小謝 這種簡單事 還能搞成這樣 後面的路就這樣了⋯⋯
PUGCOOL

後面的路怎麼了呢?我基隆人現在基隆有什麼不好?

2024-02-23 14:13
Motor123 wrote:
就說小謝 這種簡單事 還能搞成這樣 後面的路就這樣了⋯⋯


沒辦法

原租戶都還沒搞定好

市長就急著把東岸商場獻出去

看來微風真的很有本事

未來東岸商場這30年光景

肯定發光發熱

鐵牛CEO

做人要往前看 市長都換人了 當然換人跟著發大財

2024-06-25 9:26
BigMac4Diet

那看來要發大財,只能先不擇手段想辦法拉下市長了....大日真是蠢呀,搞定市長前絕不能先急著去賄賂.....[^++^]

2024-06-25 9:37
CNEWS wrote:
柯晨晧/執業律師基隆...(恕刪)


這個說法還有點奇怪, 占有連鎖的前提要件是第一承租人要先有合法的轉租權利存在才行.
查促參法51條: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第1項).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第2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其轉讓、出租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第3項)"
根本在大日要轉租給NET時, 無論是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 全都因促參法51條3項的規定而全部無效了. 也就是說第一承租人大日因法律規定根本沒有合法轉租的權利, 自然也沒有占有連鎖的狀況, 哪還要等租約到期後才沒有占有連鎖的道理呢?
鐵牛CEO

民間房東遇到租屋蟑螂 都要看法院臉色 市長這是怎麼了 怎麼就直接找警察趕人 是不是怨嘆市長權力不夠大 [笑到噴淚]

2024-02-23 14:23
leedowlen

依照促參法53條2項規定,於必要時且符合同法52條1項要件時,是可以強制接管而不用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有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因為這不是民事法律糾紛,而這是公法法律關係所生之公法爭執!

2024-02-23 15:18
在這個事件爭議裡,其實大多數的民眾並不是很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所以很容易被其他人在網評上帶風向,他們雙方都選擇了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陳述,說實話就是背後的利益關係複雜!爭論那個租金多或少,也進不到基隆市民的口袋裡,就算交給了司法判定?現在誰還會相信司法?

黑道花大錢找未成年的人頂罪,現在年輕人辛苦的工作卻領低薪?比得上那些財團撈錢速度嗎?

應該全拆掉蓋個漂漂亮的臨海公園(地下停車場保留),還給基隆市民才是正道!
wugoson

[笑]

2024-02-24 7:26
JOB HO

不知道多久以後法院才會還給民眾一個真相,當真相出現時還有誰會在乎呢?或許這才是最可悲的吧!

2024-03-02 21:14
鐵牛CEO wrote:
沒辦法原租戶都還沒搞...(恕刪)

有什麼不好
NET擺爛期間造成基隆的財產及租金損失
要負責出嗎?
都知道說租客是蟑螂了,還不應該動用公權力嗎?
更何況這隻蟑螂連租客都不算
鐵牛CEO wrote:
沒辦法原租戶都還沒搞...(恕刪)
大日不是已經點交給市政府啊,大日就原租戶啊
ROT案在台南賴清德也有簽20年,基隆是20年加優先續約權10年(如果評鑑優良+沒有弊案),大日就是有弊案才被取消優先續約權
BigMac4Diet

大日這個case是OT--而且是個非典型OT,ROT/OT投資案,得標方投資金額相對較小,因此特許期間較短是正常的,回收也快。像101/雙子星這樣的建案投資數百億計起跳,沒有50年根本沒人來投標。

2024-06-25 0:56
一樣是律師,這律師就說法律上net根本站不住腳,net的律師是..
不用學法的,由一般人觀念來看,net根本站不住腳,問題:net老闆為何願意簽這種約?
CNEWS wrote:
柯晨晧/執業律師基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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