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不院長的跟人民無關,
現在藍白過半了,
就看看藍白提案是提這個案子或是特赦阿扁了.
沒甚麼過分要求,比照對岸刑責就好.
展望新立委!五大詐騙案受害者齊聚立院 要求加重詐欺罪責
除了防詐與打詐,台灣政府至今對於受害者未有救助措施。
一旦發生吸金詐騙案件,政府漠視互踢皮球,受害者只能自救取暖!
詐騙已然成為台灣高學歷與通緝犯的行業之一,就連年輕人都放棄百萬年薪,
改去做詐騙集團,海撈65億,背後最主要的誘因就是。
第一點、詐騙吸金罪刑過輕,犯嫌3~7年假釋出獄。
第二點、犯嫌藏匿資金容易(透過代為投資公司、虛擬貨幣帳戶、人頭帳戶),檢警追查扣押程序繁雜不易。
第三點、對詐騙交保金設定過低,可直接逃亡,毫無刑責。
第四點、犯嫌拿被害人的錢請律師團減輕罪責,
詐欺受害人沒錢請律師提告,無力負擔民事裁判費求償,
不懂追查第三人藏匿資產,提供案件線索,無法將犯嫌繩之以法與找出藏匿資產。
在此呼籲政府,除了打詐國家隊,更要組成討債國家隊,
代替民眾追償,用公權力,讓不法所得,無所遁形,讓詐騙集團無利可圖,就能杜絕詐騙。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金融投資納入現有投資人保護中心:
政府將投資詐騙案件納入現有的投資人保護中心範疇。
這可以確保受害者都能獲得支援,而不受投資是否經過金管會核備的影響。
政府用行政命令馬上即可執行,頂多是將打詐預算及資源,
分配給投保中心,利用預算來協助投資人討回公道!
2.吸金詐欺納入法律扶助:
將社會重大金融吸金詐騙案納入法律扶助的範疇。詐騙受害者通常財產損失巨大,難以負擔律師費用,提供法律民事訴訟代理申請,以保障被害者的權益。
3.成立詐騙追償專責機構(討債國家隊):
政府應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代表受害者追回詐騙資金。
這個機構可以採用類似政府欠稅追討的方式,以確保犯罪分子無法逃避責任。
同時,建議政府先收購受害者的債權,以國家力量積極追償,返還給受害者。
4.修法提高詐騙犯罪刑期:
建議根據詐騙金額來判刑,並設立刑罰標準。例如,每騙取新台幣27,250元即判刑一個月,以此類推。判刑期間應禁止緩刑和假釋,以確保犯罪分子承擔刑責。
未交代清楚完整藏匿金流,另外加重刑期或給予鞭刑。
5.限制詐欺犯金融帳戶和監控:
建議禁止詐騙犯罪一審有罪後開設新的金融帳戶,並要求已開設的帳戶清算。
同時,擴大國稅局的監控範圍,納入三親等銀行帳戶,以監控不明金流。
不明收入的資金應向國稅局報告,否則需支付罰款,並用於詐騙受害者扶助基金。
6.檢舉詐騙獎金制度:
建議設立檢舉詐騙犯罪的獎金制度,以奨勵民眾提供關鍵信息,
並對社群媒體或網頁所屬法人和廣告商課以罰款,以減少詐騙的曝光度。
7.警檢調贓款獎金機制:
建議設立一個獎金機制,以奨勵警察、檢察官和調查單位成功追回詐騙資金。
這些機構應該獲得一定比例的追回資金作為績效獎金或討債基金。
8.加重詐騙犯刑責:
建議將導致受害人輕生的詐騙犯罪視為蓄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以增加刑罰,
同時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
9.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追訴期延長:
建議延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追訴期,以確保受害人有足夠的時間提出民事訴訟,並確保法院處理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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