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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傳出不分區考慮納入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榮譽理事長徐春鶯,引發外界質疑,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表示,要出示放棄國籍證明文字,才能擔任立委,徐春鶯昨(5)日表示,要請邱太三,教陸配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如果大陸事務是外國事務,就歸外交部管,那要陸委會幹嘛?」對此,陸委會今(6)日強調,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陸委會表示,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陸委會並表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我國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指出,《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為吸納人才,放寬雙重國籍任公職,是DPP去年給過的

現在又拿雙重國籍作文章?
是人是鬼,都讓你DPP去說好了

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立院三讀通過 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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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吸納更多優秀人才。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我國國民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任用為我國公務人員的規定,並以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