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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P高雄議長康裕成詐領助理費68萬 PK 高虹安涉詐46萬 🤍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 2014.04.30
https://reurl.cc/K07bvj

節錄....

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
主 文
康裕成因犯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之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康裕成自始至終否認犯犯行
被告康裕成自始至終否認犯行,並辯稱關於助理名單均由證行人康裕德製作,且因為證人康裕德持有其印章,所以助理名單均由證人康裕德自行蓋章云云,然實則以被告康裕成名義申報之助理名單,多為康裕成之簽名並非「蓋章」,已如上述,則被告康裕成於本件犯後仍為如上辯詞,顯屬臨訟飾卸,難認有悔意。


共詐領取助理費68萬
附表一之三(被告康裕成部分):
93年度:劉寶玉擔任93年1、3、4、5、6、8、9 月助理,共領取助理費28萬元。
94年度:劉寶玉擔任93年1、3、4、5、6、8、9 月助理,共領取助理費28萬元。
95年度:劉寶玉領取94年度春節慰勞金6萬元。
96年度:劉寶玉領取95年度春節慰勞金6萬元。







高市議員詐領助理費 二審定讞可易罰金 2015.01.15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5-01-15/55892
高市議員詐領助理費案定讞,現任議長康裕成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市議會每位議員可遴聘6位助理,每位助理每月可請領4萬元助理費,以往議會是將每位議員24萬元的月助理費直接撥入議員帳戶,但調查發現,涉案議員在2001至2008年間均未依實際情形申報,並在議會要求出具助理名單時以人頭掛名填寫,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公文書罪。






康裕成
*.高雄市議會第2、4屆議長
第2屆任期 2014年12月25日 ~ 2018年12月25日
第4屆任期 2022年12月25日 ~






板橋議員王淑慧涉詐領助理費遭判9年 民進黨廉政會通過停權兩年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76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相較於過去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最多都被判處3年,王淑慧被判到9年,涉及的金錢高達近400萬,依照比例原則,大家決議停權兩年。














綜合以上訊息
◆.康裕成自始至終否認犯行,高虹安也否認
◆.康裕成詐領68萬,高虹安涉詐46萬
◆.助理費直接撥入康裕成帳戶,高虹安是公積金制度 (應該沒入私帳吧? 這部分請幫我訂正)
不過就算真是拿去買了高虹安私人物品,但康裕成的助理費也是直接入私帳啊
◆.康裕成二審定讞時,時任高雄市議長;高虹安市長任內應該能定讞
◆.康裕成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4個月約=新臺幣109,800元)
◆.康裕成詐領68萬遭判偽造文書定讞,高虹安涉詐46萬被綠綠說成是貪汙







話說康裕成2015年詐領定讞時,時任議長。 2022年王淑慧因詐領助理費停權2年,但同樣是詐領,為何先前民進黨廉政會怎沒給康裕成停權? 有停權嗎?

而且王淑慧因詐領助理費停權之後,康裕成照樣獲DPP提名競選議員,還又當了第2次議長
民進黨看待詐領助理費一事,要求標準並不高、也不一致啊






PS : 找不到二審定讞判決文,不過需要的訊息在一審都差不多有了,所以應該沒差多少
2023-08-19 23:21 發佈
所以說調查高虹安的檢察官,用貪汙罪起訴,其目的是什麼?
像高雄這個案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所以選前應該不敢判,不然事情就大條了
dingyl2021 wrote:
所以說調查高虹安的檢察官,用貪汙罪起訴,其目的是什麼?
像高雄這個案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所以選前應該不敢判,不然事情就大條了



我不知道檢察官有啥目的

不過說的是偵查不公開,但去年底檢調分八路搜索高虹安立院辦公室時,檢調還沒到,媒體卻早在現場等候

是誰洩漏檢調行程給媒體? 除了檢調自己,難道還有別人?















司改會 - 偵查不公開落實 2022年7月12日
https://www.jrf.org.tw/keywords/13

「偵查不公開」為我國國民均能琅琅上口之法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明文約束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偵查資料,於審判前禁止對外公開。

然而因為各種不明的因素(取得績效、爭取曝光),導致我們時常可以在電視、報紙及網路上,見到偵查案件的資訊暴露於大眾目光下,「偵查大公開」的結果,犧牲了當事人的隱私及名譽,影響了當事人的一生,其被迫涉入的案件,成為終其一生再也撕不下的「標籤」。他們沒有犯罪,卻成為實際受到懲罰的「標籤犯」。

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例如:警政署依據民眾檢舉或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監看每日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並予以查處,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頗有成績,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為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部分警察可能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至於檢察官與調查員,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還有檢察官私下透漏,部分地檢署甚至還會任由媒體隨意出入檢察官辦公室。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隱私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走樣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使得無辜受害者成為新聞主角,被迫接受輿論公審,也使得司法審判機關,因此背負著龐大輿論壓力,當「偵查不公開」問題躍升成為當代司法改革重要議題時,「偵查不公開專案」就必須立即啟動。

█ 關注案件

愛與鐵血系列

強迫人民出演的警察「自媒體」,你我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人。

在人人都能當導演的年代,網紅、youtuber們無不用影片行銷自己,但你可曾想過,有一天,你也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熱門短片的主角?

「愛與鐵血」是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推出的一系列短片,內容多由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畫面剪接而成,點閱數屢屢突破百萬大關,可說為基層員警塑造了英勇無懼的正面形象,各地分局紛紛群起效尤。但我們不禁懷疑,這樣的使用真的沒有問題嗎?

首先,警方曾受訪[1]表示警方使用密錄器的主要目的,應是要「蒐集證據」、「使員警自保」及「檢討執法過程中有無疏失」,且根據內政部頒布的相關影音料保存管理要點[2],這類影像其實並不能任意揭露,更遑論將影片剪輯、後製後上網供一般民眾觀看,甚至加上戲謔的文字嘲諷影片中的當事人。

其次,發布相關影片及貼文附帶而來的「獎勵制度」,也是造成警察不惜違反相關管理要點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原因之一,只要獎勵制度不消失,警界長官以影片提升警察機關形象的想法不改變,便難以根絕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偵查影片的情形。

此外,由密錄器擷取的影片,通常都經過剪輯,民眾所接收到的可能僅是片段的資訊,而非事件的全貌,容易出現標籤化及未審先判的情形。況且犯罪有很多背景與成因,法律也有針對特殊犯罪人如少年、身心障礙者有特別的保護規定,但這些也都不是在影片中能夠看出來的。

我們要求警方立即停止此類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作為,不要再將人民當作提升形象的宣傳品,人民縱使犯罪,也沒有受到此類媒體公審的必要,我們也在此呼籲若有任何民眾受到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造成損害,都可以向司改會進行申訴。



媽媽嘴案—呂炳宏

2013年發生的「媽媽嘴案」,偵查時呂炳宏遭被告誣指為共犯,檢方並於2013年3月6日大動作搜索其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並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後雖查明本案係被告一人單獨所為,呂炳宏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由於頻頻奔波於司法程序及心理上的壓力,呂炳宏的身體狀況也亮起紅燈。

本案案發後,因檢警洩漏偵查秘密,誣指呂炳宏為殺人犯,更稱其經營之咖啡廳為「龍門客棧」,導致咖啡廳臉書粉絲專頁被兩萬則網友留言灌爆,咖啡館經營出問題,至今仍被貼上「殺人犯」標籤,其被上銬的照片至今仍在網路上散布,對其人格造成嚴重污辱,事隔多年,走在路上,路人仍對其指指點點,當面質問:「那不是媽媽嘴呂炳宏,不是殺人被關嗎,怎麼放出來?」,導致呂炳宏一直到今日仍不敢與家人在路上並肩而行,家人不堪路人指點,仍要求呂炳宏出門應帶帽子墨鏡喬裝,避免被認出,生活大受影響。



烏龍共諜案—郭玫蘭

2014年2月10日,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前記者郭玫蘭準備要出發前往宜蘭礁溪的佛光大學領取傳播學系的碩士畢業證書,但當天早上,調查局與轄區警察人員出現在住家門口,要求進行搜索,並在郭玫蘭要求打電話向指導教授請假時,三令五申要郭玫蘭遵守偵查不公開,不能對教授提到接受調查的事,而在搜索後,調查局便將郭玫蘭拘提到案。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調查局人員雖然一再對郭玫蘭強調不能洩漏偵查情資,但本次搜索卻在當天中午時起即陸續由各大新聞媒體進行大篇幅報導,更指出檢方已掌握確切之犯罪證據,郭玫蘭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來難逃牢獄之災。甚至在身為當事人之郭玫蘭進行隔離偵訊、無法對外聯絡,且都還不清楚自己所涉犯者究為何罪時,報導即將郭玫蘭指為「共諜」、「違反國安法」、「財誘調查官」、「吸收調查官」、「為中共搜集情報」,隔日亦有媒體以頭版報導其涉案,並公開郭玫蘭正面照片,若非檢調外洩資訊,媒體要無可能得知。

之後本案雖然在檢察官調查之下,證明是烏龍一場,並在2014年12月9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在媒體大篇幅報導的影響下,郭玫蘭日後求職屢屢因「烏龍共諜」之身分碰壁,在案發後沒有報社願聘僱她,還被迫更名為「郭小蘭」覓職,其被迫承受巨大精神壓力,也因為案發後需常出庭應訊,無法找正職工作,經濟陷入窘境,靠母親接濟過日子,本案中粗糙的偵辦過程以及刻意洩漏的偵查秘密,造成郭玫蘭名譽、工作權、精神狀況均受到嚴重損害。



█ 為什麼要「偵查不公開」?

保護當事人不受媒體、輿論公審,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名譽

在「媽媽嘴案」及「烏龍共諜案」中,兩位當事人皆飽受媒體大幅報導之苦,媒體鉅細靡遺地報導由檢警調洩漏,但尚未經過證實的消息,在當事人尚未被定罪,甚至根本還沒有進入審判程序前,就被描繪成「殺人犯」、「共諜」,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極大影響。

「媽媽嘴案」的當事人呂炳宏甚至在獲判不起訴後,還有路人質問:「你不是殺人嗎?怎麼沒被關?」;而在「烏龍共諜案」中,當事人郭玫蘭雖然也獲判不起訴,但因為媒體報導的內容敏感,導致郭玫蘭找不到工作,甚至只能匿名求職,對日常生活造成極大衝擊,成為另一種司法案件的受害者。由此可見檢警調洩漏案件情資,對當事人人生造成的影響既深且遠。

而在其他的社會矚目案件,檢警調對於情資的洩漏再加上媒體的過度報導,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尚未定罪前,就被貼上「有罪」的標籤,且輿論的壓力也可能將影響司法系統的判斷,間接侵蝕無罪推定原則。

█ 我們的行動

一.持續接受民眾「申訴」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個案

司改會申訴專線(02-25421958)持續受理民眾檢舉申訴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收案範圍包含:自己案件受到偵查公開、發現檢警調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

二.發起「看電視新聞監督偵查機關」,蒐集偵查機關違法事實

警政署雖每日有監看新聞,但查處成效不佳,民間團體將組成工作小組每日看電視新聞,彙整「偵查機關」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狀況,並定期向官方反應。

三.密切注意官方定期公佈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

依據新法,偵查機關組成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應每季對外公布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民團將密切關注檢討報告,監督官方究責情形。

█ 相關法條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68478

《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https://reurl.cc/2L18pm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https://reurl.cc/M8pXam

《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https://reurl.cc/zY3rvV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2018-10-24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182

本文
一、檢察官
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1]。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2]。

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3]
(一)檢察事務官、
(二)司法警察官、
(三)司法警察、
(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五)告訴代理人、
(六)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

關於第4點提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由於偵查程序中的相關卷宗及證物受到保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4]僅讓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看到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得抄錄或攝影。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5]後,大法官認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為獲得必要資訊,也可以看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院也在這號釋字公布後,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6]。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7]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8]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然而,從近年八里雙屍案[9]和南港小模姦殺案[10]中,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將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即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不可忽略媒體報導的影響,更應從消息源頭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
[3]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4]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5]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
[6]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
[7]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
[8] 例如刑法第132條所規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即屬可能須付的刑事責任。
[9] 又稱媽媽嘴案,是一起發生於2013年2月的刑事案件。原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在偵查階段被媒體以殺人共犯稱呼,並稱其經營的咖啡廳為龍門客棧,呂炳宏在4月12日獲得不起訴處分。
[10] 為2017年3月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兇手程宇稱其梁姓女友為共犯,經媒體報導後,梁女個人臉書湧入大量惡意攻擊留言,檢方經過調查,梁女最終獲不起訴處分,消息一出引起大批網友刪留言潮。
dingyl2021 wrote:
所以說調查高虹安的檢察官,用貪汙罪起訴,其目的是什麼?

因為貪污罪一審有罪就可解除高的市長職務,用其他罪名都要等到二審三審定讞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對齁,而且終身不得參選....[冷]

2023-08-19 23:59
ta2008

[台灣No.1]其他罪名都要等到二審三審定讞[100分][100分][100分]

2023-08-20 8:14
William-Lai wrote:
是誰洩漏檢調行程給媒體? 除了檢調自己,難道還有別人?
檢調是隸屬行政院,更應該是誰決定的。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對啊,到底是誰決定洩漏出去的 [飛踢]

2023-08-20 9:46
樓上確定檢調是隸屬行政院嗎
網路不是說隸屬總統府嗎

而且康裕成是人頭詐領助理費跟高虹安不一樣
高虹安是真的有助理,是加班費捐出
已經是助理的錢了....就算不是樂意之捐
也不是公款阿....
and50cc

黨旗都掛出來了,怎麼還有有人覺得屬公家單位。

2023-08-20 8:45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XD][拇指向上]

2023-08-20 9:46
不知道高虹安現在改加入民進黨還有機會嗎?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來不及了,高虹安已經是中共同路人了 [大笑]

2023-08-20 9:48
司法已經淪為政黨打手
ta2008

司法 政黨打手 [100分][100分][100分][台灣No.1]

2023-08-20 8:16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真的是,超難看 [翻桌]

2023-08-20 9:48
其實一直都是議員類的被判詐領助理費
為什麼呢
就是因為一個入了議員的帳戶
而高虹安的是已經入了助理的帳戶
兩者的差異性就很大了
William-Lai wrote: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恕刪)

這種政治性目的強的案子應該交由國民法官來審吧,避免政治操弄吧。
William-Lai
William-Lai 樓主

個人不太認同國民法官,不過認同你說的,這樣較能避免政治操弄 [拇指向上]

2023-08-20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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