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華民國憲法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民法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6 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 7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 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還有其他規範的法條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