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官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判賠 很棒!!

聯合 2023-02-17
陸籍男遭路燈電死 法官判國賠463萬: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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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錢姓男子近5年前來台騎自行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上千萬元國家賠償,一審認為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有疏失,判賠463萬元。高雄市養工處上訴,二審仍認為有疏失,維持原判決。

判決指出,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騎到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左手碰觸編號「新達043」路燈,不料路燈漏電,錢姓男子遭電擊趴在路燈下,陳姓女子路過發現,向警方說她也感覺觸電。

檢方相驗,發現錢姓男子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法醫在相驗證明書也記載,死因是「電擊性休克」,錢姓男子的家人便來台提國家賠償,要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共1165萬元

養工處在一審時認為,錢姓男子是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並且請求扶養費等過高。但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養工處疏於管理,導致路燈漏電,認為養工處有疏失責任,而且法官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463萬元。

雙方對一審判賠金額各有異議,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調查,同處路燈在案發前半年也曾發生漏電,並根據相驗報告等證據,認為路燈外觀並未遭破壞,接線盒也未經開啟,然而死者卻因碰觸路燈外表而遭電擊死亡,可見高雄市養工處管理路燈有瑕疵。

合議庭另審酌錢父在大陸每月有退休養老金、單位補充養老金及社會養老金,可維持生活,維持一審原判決,判決高雄市養工處應給付家屬,包括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喪葬費計近46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3-02-17 18:57 發佈

大陸地區人民是中華民國的淪陷區!!

好爽..
完全支持法官判決,憲法明定大陸地區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依法有據。
chinnaut wrote:
.這個法官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判賠 很棒!!
..(恕刪)


罕見判決!
多數法官是不鳥憲法,會跟當事人說要談憲法就去憲法法庭,這裡是民(刑)法庭。
推測應該是兩岸局勢緊張 法官怕兩岸統一後工作不保吧?
陳小春2525

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2023-02-17 21:46
chinnaut
chinnaut 樓主

內亂罪? 不會的 動員勘亂時期早已停!!

2023-02-17 22:13
bbvvccjojotv wrote:
完全支持法官判決,憲...(恕刪)


不要高興太早,這個還有第三審,不過我認為不會發回更審,只能說共產黨來司法改革確實比較有用。
犯錯賠錢,很合理!
今天要是犯錯的是個人,電死一個美國人!
就不用賠錢嗎?
陳小春2525 wrote:
罕見判決!多數法官是...(恕刪)

類似判決不多
但絕不罕見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

這是政治問題,全世界包含美日都是遵循一個中國
遊戲規則就是如此

而身為中華民國法官,依法主張一中是中華民國
其實並沒問題

民進黨就屌了,認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
沒有身分證和戶籍也能算中華民國國民
現在又是塔綠班執政
這個法官蠻敢判的
國家賠償法的賠付對象是人民而非僅止於公民,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明定大陸地區人民,
再者台胞在大陸已經享有準公民的待遇,
基於平等互惠這個判決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除了傷害一些塔綠班的玻璃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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