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依據頂新集團相關會議紀錄,時任負責人魏應充對於油品的溯源管理事項有具體指示,而總經理陳茂嘉也曾前往越南勘查及輔導提供劣油的大幸福公司成為戰略夥伴,因此認定魏應充與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均可預見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牛油脂原料,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卻仍收購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於頂新公司屏東廠精煉製成產品,銷售給其他廠商或轉售消費者牟取不法利益。
法官指出,供人食用的產品及原料都受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若原料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就不能製成供人食用的產品,食品業者除了要自行檢驗確認原料品質,還須對原料供應商進行稽核,或原料供應商可提出合法的來源證明,才能認定原料適合供人食用。
因此,頂新向大幸福進口的劣質原料油,縱使精煉之後符合CNS國家標準及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等規範,也不能認定產品可以供人食用。
法官認定魏應充枉顧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收購不可供人食用的油品,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並使部分廠商因誤信頂新公司而採購油品,受到損害,消費者也因誤食假冒的食用油產品,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且因消費者喪失信心不願購買而退貨或滯銷,造成商家重大損失,嚴重影響我國食品安全。
最高法院考量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又與代表受害消費者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因此維持前審見解,今將魏應充判刑4年10月,另判刑4年4月可易科罰金。
此外,前審判頂新公司罰金1億5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7824元,頂新對此上訴最高法院,但合議庭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頂新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因此今天駁回。
魏應充首次入獄是因味全混油案被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刑2年定讞,入監服刑500多天後,2018年12月18日假釋出獄,但他後來又因頂新劣油案部分定讞,2019年底再被判4年8月定讞,隔年1月再度入監服刑,去年1月假釋出獄。

只要魏家持有味全的股票一天,就不買味全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