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第10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將臺灣及澎湖的住民都「視為」中華民國國籍,30萬日本人轉為中華民國國籍,就是台灣獨立主權國籍(台籍)
西元1972年日中建交,中日和約宣告結束,亦即臺灣及澎湖的住民變為不是中華民國國籍,轉為台灣籍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美國土安全部:台灣人國籍就寫「Taiwan」 不要加上China
所以,30萬日本人,曾是中華民國國籍,現在已經轉為台灣籍人了
一.依舊金山和約的台灣主權的效力,即台灣為主權已實質獨立地區
二.台灣政權依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予治權,代表施行身份証及護照及徵繳稅及法律的統治權力
三.原依中日和約規定,將臺灣及澎湖的住民都「視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日中建交,中日和約宣告結束,臺灣及澎湖的住民變為台灣主權國籍人
四.可用台灣籍入境戰勝國美國,變成台灣主權獨立地區的國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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