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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姦殺焚屍 林春雄等5嫌均有教化可能判免死

竹東少女姦殺焚屍 林春雄等5嫌均有教化可能判免死
涉性侵竹東少女並焚屍的林春雄(第二排白衣)等5人,高院更三審認定均有教化可能,且所犯非情節重大犯罪,今逆轉判5人均無期徒刑。(資料照)

2019-12-24 10:56: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男子林春雄,不滿女友黃曉雲遭輕度智能障礙的14歲邱姓少女辱罵,竟率黃女和三惡煞同事虐打、輪流性侵邱女並虐死棄屍,還到卡拉OK歡唱,隔天潑汽油焚屍,檢方依殺人等罪對林男5人均求處死刑,一審判5嫌均無期徒刑,高院更二審今二度判林死刑,另4名共犯均判無期徒刑,但高院更三審認定林春雄5人均有教化可能,且所犯非情節重大犯罪,今逆轉判5人均無期徒刑。

林春雄耹判獲知逃死後,合掌向高院更三審鞠躬道謝。

林春雄不滿女友黃曉雲遭輕度智能障礙的14歲邱姓少女辱罵,竟率黃女和三惡煞同事虐打、輪流性侵邱女並虐死焚屍,檢方依殺人等罪對林男5人均求處死刑,一審判5嫌均無期徒刑,後來高院更一審改判林春雄死刑,高院更二審再判死刑。

今天的判決是歷審以來最重的。合議庭審判長吳炳桂指出,林春雄是主導者,5嫌對被害的14歲少女極其殘忍,分別在三個地點對少女性侵、毆打凌虐,還進一步殺人、焚屍,尤其審理過程中,均看不出林春雄有任何悔悟之心,因此重判林等5人。林等人均在押,今未聆判。

判決指出,黃曉雲與被害邱姓少女發生口角,2015年5月17日晚間7時,黃女男友林春雄(34歲)與何嫌在網咖店徒手毆打邱女後,再由黃女男友林春雄、陳嫌、何嫌、古嫌、黃嫌分別騎乘車,強押少女至大同國小旁步道以竹棍、安全帽等物毆打被害少女,期間陳嫌還指使未成年的曾姓、謝姓女童毆打邱女,直到路人制止才停手。

林春雄等人隨後將邱女強押到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或以拳打、腳踹邱女要害,還恐嚇邱女若不接受性侵就要被打死,最後指使古嫌、何嫌性侵她,邱女不堪凌虐倒地不起,5嫌將她丟在原地等死,離開現場跑去卡拉OK。

唱完卡拉OK後,陳嫌與古嫌返回竹林大橋下查看邱女狀況,發現被害少女死亡後,兩人將她棄置在偏僻草叢內,並返回卡拉OK店告訴眾人邱女死亡訊息,林男、陳嫌、古嫌與何嫌在晚間11時又返回現場,用砂石塗擦被害少女臉部,隔天為湮滅罪證,購買汽油點火焚屍。

檢方以性侵、殺害智障缺陷的少女等罪,起訴林等5人,均求處死刑,一審判林等5人均無期徒刑;高院改判林春雄、共犯陳哲儒無期徒刑,古志強28年、黃曉雲與何文軒20年;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去年8月改判主嫌林春雄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無期徒刑,黃曉雲20年。高院更二審今二度判林死刑,另4名共犯均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要旨:
(一)現代進步的刑事司法理念,已從傳統的以刑罰作為中心之措施,轉變成修復式司法,亦即對於加害人、被害人及其等家屬,甚至包含社區成員或代表者,提供各式各樣之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使加害人認知其犯罪行為所帶來之影響,而反省其自身應負的刑責,並藉此契機,修復被害人等方面之情感創傷和填補其實質所受的損害。易言之,現代刑事司法的功能,當賦予司法更為積極的正面方向,自傳統的懲罰、報復,擴大至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及修復,正義因此得以更完美彰顯。故西元 2002 年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此一理念,研擬出「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我國法務部亦於 99 年 6 月 22 日,以法保字第 0991001305 號函訂頒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1 種,並於 101 年 6 月 28 日檢討修正,實施階段可以包含審判。法院雖不當然受其拘束,但既有助社會安定,並於人民福祉有利,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自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

(二)林○雄於向本院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內,並迭次表示:願意提出所有田地、汽車,供甲女的父、母執行取償等語。依原審於更審前所調取之林○雄 5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有資料明細表顯示,古○強、黃○雲、陳○儒、何○軒等 4 人雖皆無財產,但林○雄卻擁有田地 1 筆及汽車 1 輛。則基於前述「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原審倘能命林○雄 5 人於法庭上,努力與甲女之父、母對話,並協商具體解決前揭賠償的問題,藉以填補、修復甲女的父、母實質所受之損害及情感創傷,並使林○雄 5 人認知其本案犯罪行為所帶給被害人家屬之影響,而反省其自身應負的刑責,且願用餘生賺錢踐履前開賠償責任,即非不得藉此重新審視有無宣處林○雄死刑之必要,以示慎刑。
2019-12-24 11:11 發佈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
涉性侵竹東少女並焚屍(恕刪)



有教化可能


真是好棒棒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
涉性侵竹東少女並焚屍(恕刪)

不接受法官自由心證認為可教化,要求法官提出科學證據就好了
如何判斷可教化?
半人半鬼,神槍無敵
燕雙鷹_ wrote:
如何判斷可教化?(恕刪)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

就直感覺內心一股難受直上心頭

生氣!!!!!

可是 可是 可是


我又能說甚麼?! 這個社會 我能說甚麼???!!!

就眼睜睜的看表演了
真棒
關個幾年就放出來,又能繼續爽了
無期徒刑期間的伙食及各項管理費用能否不要從納稅人繳的錢出
判決的法官要不要捐出薪水幫忙養?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
法院雖不當然受其拘束,但既有助社會安定,並於人民福祉有利,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自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恕刪)


一般來說,「修復式司法」要修復的是因為犯罪行為而受損的關係,包含被害人(死掉的話就是被害人家屬) vs. 加害人犯罪行為人 vs. 整個社會;換個方式來說就是:被害人、加害人、社會這三者的關係~



既然扯到「修復式司法」...

是不是該問問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原不原諒加害人?~

是不是該問問社會會不會害怕這種行為人日後放出來繼續犯案?~

還是只需要由關在象牙塔內的法官 "閉門造車" 式的自我腦補就可以定義「可教化」?~

地方法院der嘎抓 wrote:
...(恕刪)原審倘能命林○雄 5 人於法庭上,努力與甲女之父、母對話,並協商具體解決前揭賠償的問題,藉以填補、修復甲女的父、母實質所受之損害及情感創傷,並使林○雄 5 人認知其本案犯罪行為所帶給被害人家屬之影響,而反省其自身應負的刑責,且願用餘生賺錢踐履前開賠償責任,即非不得藉此重新審視有無宣處林○雄死刑之必要,以示慎刑。


對一般人來說,法官的用字遣詞有點難懂~

上面這段話翻譯成白話文 = 「掛掉你的家人很抱歉,我願意拿錢來賠償你,請收下」,然後被害人家屬同意與否其實不重要這樣~

感覺上就是最高法院法官:「修復式正義好棒棒;你不接受修復式正義,我就一直發回到你接受修復式正義為止~」

喵的爛透了!~
會不會是有先被問什麼顏色? 
燕雙鷹_ wrote:
如何判斷可教化?
台灣號鬼島 wrote:
會不會是有先被問什麼(恕刪)


可以請監委大人去問一下法官的心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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