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我国的司法权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谓“独立”的司法制度。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始终坚持这条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司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我国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国内容相协调。西方“司法独立”模式排斥党的领导、解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与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相去甚远。
西方“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和陪审团“依据良心”裁决案件,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其在西方社会尚且造成司法不公等种种乱象,又怎么可能实现我国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平正义?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这只能依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绝不意味着需要“改旗易帜”,西方“司法独立”之树不可能在中国开出司法公正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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