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 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拜託 出來個厲害的律師 幫受苦受氣的小老百姓討個公道吧 !!!!
大大 法條不是那樣看的啦,第 109 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目的)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執行動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
Sofia.3gr wrote:第 109 條意圖...(恕刪) 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47 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應該都適用吧!!
Sofia.3gr wrote:第 109 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選會並沒有"意圖妨害",他還是讓在四點以前抵達投票所的人投票;所以用這個理由無法起訴他。中選會雖然有擾亂投票,但是他的手法並不是後面這些粗體綠色字;所以能否用這則法條起訴他,有待商確。
xilats wrote:小偷到你家偷東西結果被你抓個正著沒偷到東西所以小偷沒有意圖偷你東西喔?...(恕刪) 都進你家了還沒意圖?請說說中選會在法律沒規範不行全縣市統一標準還是在不知到丁柯姚拿多少票的開票前就已宣布這種狀況下如何意圖影響台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