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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條可以辦 前忠選會主委啦 ~



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
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拜託
出來個厲害的律師
幫受苦受氣的小老百姓討個公道吧 !!!!

2018-11-26 12:11 發佈
Sofia.3gr wrote:
第 109 條意圖妨...(恕刪)

傻孩子,你不知道現在法院是誰開的嗎?
別傻了
他全國統一進行
民進黨又大輸
光一個"意圖"你就舉證不了了

Sofia.3gr wrote:
第 109 條意圖...(恕刪)


這麼會辦就不會某個人還出來投票又趴趴走啦


莫災鞅 wrote:
別傻了
他全國統一進行
民進黨又大輸
光一個"意圖"你就舉證不了了

小偷到你家偷東西
結果被你抓個正著沒偷到東西
所以小偷沒有意圖偷你東西喔?

莫災鞅 wrote:
別傻了
他全國統一進...(恕刪)



就用 為民進黨爭取公平公正選舉的角度

去訴訟這個忠選會主委

他這麼努力協助民進黨敗選 全國都是證人啊
大大 法條不是那樣看的啦,
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目的)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執行動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

Sofia.3gr wrote:
第 109 條意圖...(恕刪)


刑法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應該都適用吧!!
JIN DER LAND OFFICE
Sofia.3gr wrote:
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選會並沒有"意圖妨害",他還是讓在四點以前抵達投票所的人投票;所以用這個理由無法起訴他。
中選會雖然有擾亂投票,但是他的手法並不是後面這些粗體綠色字;所以能否用這則法條起訴他,有待商確。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xilats wrote:
小偷到你家偷東西
結果被你抓個正著沒偷到東西
所以小偷沒有意圖偷你東西喔?
...(恕刪)


都進你家了還沒意圖?

請說說中選會在法律沒規範不行
全縣市統一標準
還是在不知到丁柯姚拿多少票的開票前就已宣布
這種狀況下

如何意圖影響台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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