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19:5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因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營運後年利用率未達契約訂定目標,被高公局按日開罰五十萬元,二O一一至二O一三年累計四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但遠通電收不服,提告主張「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台北地方法院判遠通電收勝訴,免繳四億2750萬元,可上訴。
遠通電收主張,2007年和高公局簽訂契約,由公司負責ETC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和行銷服務,但高公局2011年發函表示公司未達契約條款中訂定的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第3年度45%的目標,公司因此提出解決方案;未料,高公局2012、2013年三度發函,再指公司未達第5、6年度年利用率65%、70%的目標,按日開罰50萬元,2011年至2013年累計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認為,當初為改善使用率,提出改善方案,多投入21.5億元成本,違約金應該減為0元,應免付違約金,故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高公局則抗辯,依照契約規定按日罰款並無違誤,且否認遠通電收有21.5億損失一事,認為影響遠通電收財務原因甚多,不能全算在改善ETC方案上,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法院認為,高公局雖認為利用率未達目標,是因遠通電收服務品質有缺失,但高公局未舉證,認定利用率落後情形不符合違約要件,遠通電收請求有理由,判決遠通電收勝訴,免繳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公局也無法以此債權對遠通電收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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