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指出,教育部針對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不足,導致衍生多起國立大學遴選爭議。此外,遴選制度配套也設計不當,難確保遴選機制發揮舉薦良才目的,反而造成「遴選像選舉、當選人集中在某些特定類科等偏誤現象」。
此外,高涌誠、張武修也指出,教育部與遴委會對「適法性」認定意見相左時,該如何處置,也欠缺明確規範,明確有違失,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研謀改善。
針對管中閔,高涌誠也指出,管在未獲台大核准其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二職務之前,就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明確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規定。
監委根據調查後也認定,台大僅18%專任教師依規定,在學校核准後才兼任其他職務,相較其他國立大專校31%符合規定的兼職數據,「身為國內高等教育龍頭,卻長期不依法行政,顯然不足為各校表率」,且在校長遴選過程,在利益迴避的「資訊揭露」上,同樣令人詬病。
高涌誠表示,本次調查陸續約詢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台大主任秘書、副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等,並匿名尋訪台大校務會議代表1名、遴選委員2名、校長候選人3名,及多位專家學者,才確定教育部及台大均有明顯重大違失,應予糾正。
我認為小英的監委竟然反而認定了管中閔兼職沒問題!
監察院認定管兼職「獨立董事部分,係於106年4月28日即向臺大提出書面申請,並於106年5月17日獲核准,符合前開規範所定程序…惟就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二職務部分,竟於臺大尚未核准其得兼任上開二職務之前,分別…出席…」
--->既然監委明確指出,管兼「獨立董事」部分沒問題,簡言之,「獨立董事」是「兼職」,「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根本就是獨董執行的「法定職權」,是法定的必要工作,並不是另外2項兼職,監委是沒有這個常識嗎?
這三個工作其實是同一個工作,所以獨董一項兼職核准就夠了,擔任董事後,該開的會就要開,難道要違反《證券交易法》嗎?就像教育部核定聘任大學校長,不會另行聘他當「教評會委員」、「性平會委員」、「校務會議主席」...一樣!所以小英的監委恐怕是常識不足,反而認定了:管中閔根本沒違法啊!
「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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