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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最近的殺人犯幾乎都不會被判死刑,原因多半是犯罪當下無自主思考能力等(爛)理由,但是有人被殺死是『事實』,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難道因為種種苦衷而殺人的就不是殺人?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出車禍的人,就算100% 肇責,是不是也不用全賠?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吃飯不付錢的人,是不是真的就不用賠償店家全額,法官會判他只要付一半嗎?

再舉個我認為最有爭議的『非蓄意殺人』來說,法官常說因為爭吵當下失控殺人不是蓄意殺人,不判死罪;假如我今天要去跟某人談判,我心裡先預設立場如果談判失敗就徒手殺了他,結果真的談判失敗當下殺了他,而我也沒帶任何凶器去談判,請問法官看得出來我是預謀、蓄意的嗎?

量刑本來就該依照犯人造成的後果作為依據,不管任何原因、任何動機,你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人死不能復生;就跟你吃了一個麵包一樣,麵包並不會從你的屎中回復成麵包,吃麵包要付錢,那殺人為什麼就不用判死?

最後結論,台灣果然是鬼島!

2018-07-20 18:49 發佈
今夕何夕?
上之所好,下尤甚焉!
我不是學法律的。不過

殺人是刑事
賠償市民事
兩個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人殺人也有很多種
司機工作太累不小心撞死人是一種
不小心絆倒一個人結果他跌斷脖子死了也是一種
拿刀兇殘的砍了十幾二十刀殺了蔡小英又是一種(這個我舉例不當,搞不好根本無罪。)
把人綁在布袋裡再用球棒一棒棒打死還是一種

這麼多不同的殺人法,都都是一命還一命..........好像不大對喔.....................

對了,補充一下,我向來反廢死,別誤會了。
採事實認定的好處是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採動機認定的缺點就是『殺人動機會被掩飾』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不小心絆倒你還是故意的?或許我發現路旁有鐵柱,讓你倒地有很高的機會插死你。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疲勞駕駛不小心撞死你?或許我是利用這個藉口去撞我想撞的人啊?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精神病人想利用自己的優勢,體驗把人頭砍下來的感覺?

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我心中預設立場談判失敗就殺了你,但不帶任何武器,你怎麼可能知道我早有預謀?

每個人對動機的解讀都不一樣,所以才會一再出現荒謬判決。採事實認定才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你拿走別人的命就得死,讓一切單純化。

monteiaro wrote:
採事實認定的好處是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採動機認定的缺點就是『殺人動機會被掩飾』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不小心絆倒你還是故意的?或許我發現路旁有鐵柱,讓你倒地有很高的機會插死你。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疲勞駕駛不小心撞死你?或許我是利用這個藉口去撞我想撞的人啊?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精神病人想利用自己的優勢,體驗把人頭砍下來的感覺?
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我心中預設立場談判失敗就殺了你,但不帶任何武器,你怎麼可能知道我早有預謀?
每個人對動機的解讀都不一樣,所以才會一再出現荒謬判決。採事實認定才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你拿走別人的命就得死,讓一切單純化。


您要這麼說........您的自由,您高興就好。

大概您也不知道生命有多脆弱,有多少意外會發生吧..........

所以,前些日子發生過的案子,在您的想法也是非死不可了:

兄長照顧精神障礙妹妹多年,受不了了殺掉妹妹........
孩子照顧臥病父母多年,撐不了殺掉父母.......

喔,對了,醫生拔管算不算殺人啊?
真的有人這麼天真喔
每天光是交通意外就死很多人的,還有工安意外,各種天災人禍,很多時候的確是因為上面的主管太不注重安全了...
但是通統當成殺人?伊斯蘭律法也沒這樣
就次因為有太多殺人方法可以被偽造成你們口中的『意外』,殺人案才層出不窮!

monteiaro wrote:
就次因為有太多殺人方法可以被偽造成你們口中的『意外』,殺人案才層出不窮!


嗯,所以打仗殺過人的士兵也該死,因為他們殺人了。
警匪槍戰中打死匪徒的警察也該死,因為他殺人了。
殺死刑犯的法警也該死,因為他殺人了。

喔,對了,要是樓主您哪天抱小孩(不管是您的還是別人的)不小心摔下來,小孩死了,我會相信那不是意外,是故意的。
如果哪天我不小心害死人,那我被判死刑我絕對沒有意見,因為粗心大意的人必須慢慢從社會中減少,社會才會進步!
monteiaro wrote:
採事實認定的好處是不...(恕刪)


如果只以事實認定,會造成更多問題...

比方說,如果以殺人事實認定,警方開槍擊斃匪徒 = 殺人罪...

但是,若從動機上來判斷,員警開槍是為了自保,或是保護他人,就會有不同的判定結果。


同樣的,過失致死就是也從動機判斷。車禍當下有可能是因為被後方車輛撞擊才導致失控撞擊到行人。如果是單純以事實判斷,被撞擊的車輛駕駛很可能罪責大於撞擊的車輛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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