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殺人犯幾乎都不會被判死刑,原因多半是犯罪當下無自主思考能力等(爛)理由,但是有人被殺死是『事實』,為什麼法院量刑不以事實認定而以動機認定? 難道因為種種苦衷而殺人的就不是殺人?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出車禍的人,就算100% 肇責,是不是也不用全賠?
如果這樣說,那今天因為思覺失調而吃飯不付錢的人,是不是真的就不用賠償店家全額,法官會判他只要付一半嗎?
再舉個我認為最有爭議的『非蓄意殺人』來說,法官常說因為爭吵當下失控殺人不是蓄意殺人,不判死罪;假如我今天要去跟某人談判,我心裡先預設立場如果談判失敗就徒手殺了他,結果真的談判失敗當下殺了他,而我也沒帶任何凶器去談判,請問法官看得出來我是預謀、蓄意的嗎?
量刑本來就該依照犯人造成的後果作為依據,不管任何原因、任何動機,你殺死一個人就是殺人,人死不能復生;就跟你吃了一個麵包一樣,麵包並不會從你的屎中回復成麵包,吃麵包要付錢,那殺人為什麼就不用判死?
最後結論,台灣果然是鬼島!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不小心絆倒你還是故意的?或許我發現路旁有鐵柱,讓你倒地有很高的機會插死你。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疲勞駕駛不小心撞死你?或許我是利用這個藉口去撞我想撞的人啊?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精神病人想利用自己的優勢,體驗把人頭砍下來的感覺?
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我心中預設立場談判失敗就殺了你,但不帶任何武器,你怎麼可能知道我早有預謀?
每個人對動機的解讀都不一樣,所以才會一再出現荒謬判決。採事實認定才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你拿走別人的命就得死,讓一切單純化。
monteiaro wrote:
採事實認定的好處是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採動機認定的缺點就是『殺人動機會被掩飾』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不小心絆倒你還是故意的?或許我發現路旁有鐵柱,讓你倒地有很高的機會插死你。
今天你怎麼知道我是疲勞駕駛不小心撞死你?或許我是利用這個藉口去撞我想撞的人啊?
你怎麼知道是不是精神病人想利用自己的優勢,體驗把人頭砍下來的感覺?
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我心中預設立場談判失敗就殺了你,但不帶任何武器,你怎麼可能知道我早有預謀?
每個人對動機的解讀都不一樣,所以才會一再出現荒謬判決。採事實認定才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爭議,你拿走別人的命就得死,讓一切單純化。
您要這麼說........您的自由,您高興就好。
大概您也不知道生命有多脆弱,有多少意外會發生吧..........
所以,前些日子發生過的案子,在您的想法也是非死不可了:
兄長照顧精神障礙妹妹多年,受不了了殺掉妹妹........
孩子照顧臥病父母多年,撐不了殺掉父母.......
喔,對了,醫生拔管算不算殺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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