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收賄 判刑8年定讞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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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雲林縣長張榮味,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被控期約收賄1000萬元,案經四度更審,台南高分院前年10月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張榮味必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同案共犯、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也依收受賄賂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張榮味一審被判刑14年,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更三審都判刑9年,更四審改判8年。

判決指出,2002年雲林縣政府斥資33億元,興建林內鄉焚化廠,達和公司為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被控透過徐姓男子向張榮味行賄1000萬元;張榮味透過呂姓男子拿錢,匯入呂在美國的帳戶洗錢。

張榮味否認收賄,主張遭徐攀誣收取賄款的不實證據。更四審認為,雖無法證明呂男有經張榮味授權委託收受賄款,也無法證明呂將1000萬元交付張榮味;但呂應張榮味要求徐匯款,足以證明張榮味確實有與達和公司達成期約賄賂的意思,判有罪。

張榮味、陳河山上訴三審,最高院認定,更四審對於張的收賄犯行已論述詳盡,量刑也適當,判決並未違背法令,2被告只在枝節處爭辯,上訴沒有理由,今駁回上訴定讞。


這個逃得出去嗎?
2018-07-04 18:05 發佈
有收錢的都應該該關一關,
法官不要再認證有收錢,
卻又說與職務無關、沒有對價,
然後就沒事...

Tyronlu wrote:
張榮味否認收賄,主張遭徐攀誣收取賄款的不實證據。
更四審認為,

1.雖無法證明呂男有經張榮味授權委託收受賄款,
2.也無法證明呂將1000萬元交付張榮味;


3.呂應張榮味要求徐匯款

4足以證明張榮味確實有與達和公司達成期約賄賂的意思,

判有罪。


不知道是我的邏輯有問題,還是法官...

既然1無法證明成立
那3如何成立是張榮味要呂索取賄款?

再來
既然2無法證明成立
那麼,如何證明4是成立的?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一個案子拖了16年,

嬰兒都上高中了,

這個國家的法律也真會拖,

說好的司法改革呢?

jijerwang wrote:
一個案子拖了16年...(恕刪)


顏色對了就沒事
1. 顏色O 嘉義縣長 收錢 沒事
2. 顏色X 有事

最近阿咪哥
因為準備輔選跑的比較勤
殺雞儆猴

Tyronlu wrote:
連結前雲林縣長張榮...(恕刪)
才1000萬怎麼可能逃的出去?

要250億才行.
聽說南部也有一個親戚代為收錢,沒事的案子,誰知道嗎?錢沒塞入她口袋就沒事了,司法真是好神奇,類似案子,結果天嚷地別。
Tyronlu wrote:
連結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恕刪)
King Apple wrote:
聽說南部也有一個親戚代為收錢,沒事的案子,誰知道嗎?錢沒塞入她口袋就沒事(恕刪)
你說的是“總鋪獅”吧!?
就張花冠的收錢不一定是收賄
理由 錢不是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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