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6 11:09聯合報 記者吳姿賢╱即時報導
教育部昨天回函台大,仍堅持台大應重啟校長遴選程序,認定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有權作「適法性監督」。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前監察委員李復甸表示,從憲法保障教學自由這點來看,教育部不應介入大學校長遴聘。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教育部現得以對大學「高密度管制」,原因在於法令不清不楚,致有模糊空間可介入。
李復甸表示,依憲法保障教學自由之精神,除教學屬學校自治,大學校長遴選都非教育部可介入,即使教育部搬出大學法,認其對遴委會有權「適法性監督」,但法律違反憲法規定等同無效,教育部作法有違憲之虞。
李復甸曾參與推動教育基本法,而教育基本法於教育法體系具「母法」性質,他表示,教育基本法根本精神在於,行政與社會不當干預,須從校園退出,除非是義務教育才有行政干預的可能,大學則應落實學校自治。
因此他認為,現已非台大、教育部爭論大學法誰是誰非,而是大學法讓教育部有空間介入大學,有違憲之虞,教育部若仍執意有權推翻校務會議結論,未來也可能一再重演類似戲碼,因此只能循釋憲管道來討論。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表示,教育部自稱有權「適法性監督」,但從教育部處理台大校長遴選事件的表現,教部心中的法根本不存在。
他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可是在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可是根本沒有人提迴避要求。以德國立法為例,雖要求公務員涉及利益衝突應自行報請長官裁決,但台灣沒此要求,充其量只能說是「道德條款」,而無法律依據,教育部卻據此認有遴選瑕疵,這是違反行政正當程序。
至於教育部推翻台大校務會議結論,這位法界人士認為,應由法院裁判,釐清彼此權責界線,現在教育部對台大進行「高密度管制」,讓大學自治淪於口號,而無法落實,應就制度面善加研究,討論教育部究竟可監督哪些事項,大學自治又是哪些範圍?認為現在法令不清不楚,才會導致教育部有模糊空間可以介入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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