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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四大缺失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3%80%91%E5%8F%B0%E5%A4%A7%E6%A0%A1%E9%95%B7%E9%81%B4%E9%81%B8%E9%A2%A8%E6%B3%A2%E7%9A%84%E5%9B%9B%E5%A4%A7%E7%BC%BA%E5%A4%B1-024216907.html



讀者投書:何正信(台灣科技大學名譽教授)

這次歷時4個月的台大校長遴選,掀起漫天大波,正反陰謀論層出不窮,真比電影劇情還詭異。這個事件教會我們很多事情,值得深加探討。首先,讓我們快速回顧整個遴選過程:

1.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新任校長,當選人是中研院管中閔院士,並將結果報到教育部,等待教育部發聘。
2.教育部以遴選過程部分事實有待釐清為由,多次發函台大補正程序。
3.一拖3個多月,此期間各種政治勢力積極介入,從輿論揭發利益衝突問題開始、立委關切、黨派互相攻訐、扇動式治政話術、陰謀論壁壘分明、法規詮釋爭鋒相對等,不一而足。
4.教育部長於4/14請辭。
5.新任教育部長於4/27以利益衝突(重大利益關係未揭露/未迴避)造成遴選瑕疵為由,退回遴選結果。
6.台大遴委會抗拒重選,呼籲尊重學校自治。
7.幾個國立大學呼應校園自治,各地陳抗活動展開(反對教育部干預校園自治/黃絲帶飄揚)。
8.5/4台大學生啟動新五四運動。
9.台大預定5/12召開校務會議討論因應措施。

不抱著先入為主或見獵心喜的心態來看,這個事件其實有點意外,一般而言,意外的發生決不會是單一因素所致,審視整個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四個因素的缺失:

1.相關辦法的缺失:
(1).大學法第就9條:…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立法原意是如屬私立學校,教育部具核准權限,如屬公立學校則教育部只具有發聘的權限?
(2).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遴選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此處,偏頗一詞定義不明,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被遴選人的偏頗?
(3).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點(四):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同上)
(4).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二、本校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1) 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此處高尚品德一詞定義不明,是指不犯法而已嗎?

2.遴委會的缺失:
A.遴選中:遴委會受囿於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點(四)之高尚品德條件以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之利益衝突條件的字面意義,未就其立法意旨進行積極審查。
B.遴選後:
(1).利益衝突的處理:以遴選細則沒規定要揭露(利益衝突內容)/涉及個資為由回應,給人刻意降低處理標準的感覺。
(2).學倫案的處理:以無抄襲意圖/僅屬於引註簡略粗糙之範疇/非重要學術會議為由回應,給人刻意閃避問題的感覺。

3.教育部的缺失:
A.遴選中:遴委會的三名公派代表似未被告知應同時盡監督責任。
B.遴選後:
(1).天真呼籲當選人自行說明關鍵疑問,以致曠日持久,變成陰謀製造之溫床。
(2).此次遴選程序表面上似無不當,未依大學法第9條發聘,予人故意刁難的感覺(就該條款的立法原意來看,以校長遴選事件而言,立意似頗為單純,惟是否就排除教育部除發聘之外的權限,那是牽涉到更高層次的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與校園自治間的權利義務設定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4.當選人的缺失:
A.遴選前:現職欄及經歷欄填寫不實。
B.遴選中:未及時更正現職欄及經歷欄的資訊/未向遴委會告知潛在利益衝突。
C.遴選後:無意補正前項資訊,把整件事跟公權力迫害與大學自治綁在一起。

總結來看,我們發現,其實只要底下任何一點有所改變,本次爭議就不會發生,更不至於演變成不易收拾的政治事件:

1.相關辦法已周詳定義,尤其是高尚品德的條件,要求不只不違法,尚且要有高尚的節操(如賣菜的陳樹菊);利益衝突的條件,詳述哪些正、反面的利益糾葛。
2.遴委會把利益衝突當做維繫世間公義的最重要基石處理,不消極局限於法上的正面表列,而是秉積極行政的理念,就其立法意旨(不迷失於自我詮釋法上偏頗一詞只限於反面的利益糾葛),及時提醒所有被遴選人有關利益衝突的問題,並審慎處理。
3.教育部體認到惡法亦法,節奏明快地發聘,之後再積極尋求補救措施,例如盡力蒐集違法證據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這是參考立委賄選的處理程序);也可以明快退回,在不損害目前當選人權益情況下,要求遴委會就利益衝突問題進行無差別的補正作為。
4.當選人抓住每個機會,補足缺失資料,展現光明磊落、廓然大公的高尚人格,來證明台大校長當之無愧的胸襟。

目前教育部已將遴選結果退回,台大校方也準備召開校務會議(雖然仍不排除提起行政訴訟),大家的爭論似可暫歇。希望校務會議可以參考上述的缺失進行討論,除非能直接修法供本次遴選適用,否則就不宜再在死條款文字下繞圈子,闊談是非(因為誠如上面的分析,從不同的角度看,每個地方都難逃缺失),宜集中心力,在現有法規的立法意旨上,並兼顧目前當選人的權益條件下,以積極行政作為的態度面對任何程序上的可能缺失,才是最值得敬佩也最有利於台大的問題解決策略,至於最後是否依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十八點: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或重組新的遴選委員會重啟遴選作業,都只是細節問題,相信台大有足夠的智慧可以完美解決。

其實,事後的檢討才是重點:大學自治的本質需要重新確認,與大學自治相關的法律都需重新檢視。畢竟大學自治一定是在法律的授權下,才是正確的民主範式。回顧這整件事給我的最深感受倒是:利益衝突的處理是維繫普世公義的基石,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法律層面的正面列舉只是最低的要求,任何單位都不宜粗心以對,才對得起我們信仰的的公平正義原則。我最近受聘為某個公家機關評審招標廠商,當主持人很清楚地詢問參加投標報告的廠商人員,哪位評審委員需要迴避時,就很感佩,我想他心中想的就是要切實實踐這普世價值,不管法上是否有清楚說明。其實法律是死的,在不違背其立法意旨下,利益衝突絕對是可以漂亮處理的。
2018-05-08 15:55 發佈
菅耶違法 wrote:
https://tw...(恕刪)


樓主要改名了,因為現在大家都知道沒有違法了

只有瑕疪

瑕疪只要補正即可

ObiWong wrote:
樓主要改名了,因為...(恕刪)


兼聽則明,確是至理名言
一直說管中閔當台哥大獨董是有利益衝突的嫌疑,到底臺大需要台哥大的多?還是台哥大需要臺大的多?

菅耶違法 wrote:
https://tw...(恕刪)
聽你在吹喇巴!
那些人要迴避? 是遴委迴避還是被選人? 鄰居要不要迴避? 幼稚園同學要要不要迴避? 一表N個人要迴避除了我自己人不用
別再貼了。公道自在人心,越貼越扣分
要怎麼檢舉這個帳號,每天都傳
聽說自從白話文之爭後
教育問題 都是一直投票 到想要的答案 對嗎?
菅耶違法 wrote:
兼聽則明,確是至理名言...(恕刪)


法律的事情,還是聽律師的吧。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508000003-260402


2018年05月08日 00:01 中時電子報

文/天秤座法律網、編輯/黃眉青

管中閔於107年1月5日經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決選成為校長,但報請教育部後,卻遲遲未獲教育部同意聘任,也扯出例如論文抄襲、跟遴選委員會利害衝突、兼任台哥大獨董、中國大陸兼課等問題,會影響校長的資格嗎?會不會侵害到大學自治呢?拔管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在哪裡?



●法律評析

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程序

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由教育部聘任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

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五分之二。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五分之二:

3.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五分之一。註:所以遴選委員會也是有教育部代表的。

(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擔任公立大學校長的資格?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教授。

(3)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2.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具有以下事由,不得擔任大學校長:

犯內亂、外患罪

貪污瀆職

犯性侵害犯罪或行為

停止任用或休職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患有精神病

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

隱匿校園性侵害或毒品事件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

以上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不得擔任教職的規定,此外還有一條很有解釋空間的概括條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也是管案法律問題的重要關鍵。

遴選委員會如何選出校長呢

1.校長候選人的產生:

(1)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20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1人。

(2)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3)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1人。

(4)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每5人以上連署,得推薦1人。

2.公開徵求推薦公告須1個月以上,受理期間至少2個月。

3.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4.資格符合者,由遴選委員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推薦票數者,得成為校長候選人。

5.進行關係人訪談、候選人面談。

6.面談完成後,由校務會議投票,候選人獲得3分之1以上校務會議代表,才成能為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

7.遴選委員會就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過半者當選為校長。

8.公告校長當選人,報請教育部聘任。

卡管案延燒,教育部對大學校長聘任到底有沒有准駁權?

教育部到底有沒有拒絕聘任的權限?

原則上沒有:


大學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程序上校長人選的決定權在遴選委員會,而報請教育部聘任只是校長職務的生效條件,並沒有給予教育部拒絕聘任、另定人選的權力。

例外遴選違法時:

只有在遴選程序違反法令、或當選人不具有任用資格時(例如前面所述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但很空泛,不容易認定),教育部才能駁回。

情況類似柯文哲當選臺北市長,中選會可以認為柯文哲不適合當市長(適當性問題),就拒絕核發當選證書嗎?當然不是,假如柯文哲賄選遭判決確定,中選會才有權拒絕(適法性問題);

國考生考上了高考,考試選可以任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嗎?當然也不行,除非是考生作弊查證屬實。

校長的聘任跟「大學自治」有沒有關係?

大學自治主要在保障講學自由,跟教學、學習自由有關的事項,都屬大學自治的項目。至於大學的人事,甚至於校長,跟大學自治有關嗎?學者認為,如果人事不能自治,那也難以有教學、學習、研究的自由,所以大學自治應包含人事自治在內,所以校長的人選,只要程序沒有違法,教育部就該聘任,不能以覺得這個人不好,就拒絕聘任。

拔管案的的幾個議題,是否會導致聘任違法呢?

論文抄襲事件:

1.據新聞報導,似乎已是烏龍一場,遴選委員會已作出結論,教育部也沒再提。

2.但如果有抄襲呢?那就要看「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的這個要件了!

→但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是一個超大的帽子,如果被濫用,等於是可以任意剝奪一個人的任用(例如曾超速被開罰單、忘記繳稅被罰、欠錢未還等等,都算是違法),所以應該把範圍限制在「與教育有關」的違法行為才行,才符合比例原則。

→抄襲論文可能違反的法律:著作權法。

→臺大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有規定:校長須「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也是一個滿空泛的概念,一次的抄襲行為是否應該算數,可能不同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擔任臺灣大哥大獨立董事:

1.什麼是獨立董事?

→上市櫃公司一定要設立獨立董事,目的是避免家族企業或有關係的董事亂搞而損害股東權益,策重獨立性和專業性,用來監督公司運作的。

2.教授、校長不能兼任獨立董事?

→沒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教授,是可以兼職的(學校同意)。但校長則一定是行政職,所以不行,所以管中閔就任校長後,獨立董事必須辭去。

3.結論:雖然獨立董事也可能是酬庸的,但它設計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公司好,所以硬要說獨董就有利益衝突,也很奇怪,加上依新聞報導和臺大提供的資訊,管中閔也是經過臺大的核准才兼任獨董,當選校長後也辭掉了,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跟遴選委員利害衝突?

1.因為遴選期間管中閔是臺灣大的獨董,而臺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也是遴選委員之一,但他卻沒有迴避,遴選還有效嗎?

2.什麼情況規定要迴避、不能擔任遴選委員?

→臺大遴選委員會要點規定三種情形:因故不能參加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3.所以按規定來說,蔡明興也不用迴避,加上候選人也有中研院院士,遴選委員也有中研院院士,豈不也要迴避?甚至遴選委員也可以推薦人選,推薦的遴選委員也要迴避?至少看目前規定來說,這部分也沒有違法。

在中國兼課?

1.管中閔曾在中國大陸參加過研討會、講過課,有違法嗎?

2.學術交流很常見,沒在中國講過課反而奇怪,目前來說,短期性的講學且取得學校同意,並不違法。

如果遲遲不聘任或駁回聘任,有救濟方法嗎?

教育部說法:

退回聘任案,要求臺大遴選委員會重新進行遴選程序,表示管中閔不能再參選。另外黃國昌質詢教育部不予聘任的決定,是不是一個「行政處分」?教育部說不是,沒有救濟管道。另一方面又說,否准公文還沒發,目前也不得進行行政救濟。

後續可能:

1.重新再遴選一次:目前也看不出有什麼違法處,管中閔資格也沒有不符,程序上可以再參選,但如果本質上教育部無權退回的話,為什麼要再重新選一次?而臺大目前也不傾向再重新遴選。

2.提出行政救濟:人民只有對國家所做的「行政處分」(對人民的公權力的措施、發生法律效果,ex.開罰單、拒絕補助申請)才有行政救濟的權利,相對的概念是「意思通知」(不帶有公權力和法律效果,只是單純通知,ex.對民眾檢舉案的回函),教育部刻意說這不是行政處分,目的是讓管中閔無從救濟。不過,否准管中閔擔任臺大校長,本質上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讓一個人不能擔任公職、教育部也是實施公權力,效果就是喪失臺大校長職位,不可能是意思通知。就算教育部遲遲不發否准公文,但對於行政機關怠而不為的狀況,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也都是允許民眾提出行政救濟的。而臺大、管中閔對此案都是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走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論是政務官、事務官等公職人員的任命,過去實務均毫無歧異得認為是一個公權力行政的處分行為,小至國小教師、大至國立大學校長,不應有差別的認定。

(中時電子報)

本文轉載自天秤座法律網
為什麼樓主的正義感遇到「執政者」就自動轉彎,只會針對管,

兼任獨董,
->管有申請,經台大校長同意後才擔任,跑完程序。
->吳部長擔任校長時,有沒經過學校同意就去擔任獨董、開公司、私拿學校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盈利。

經合法流程去擔任獨董的吳,不能當台大校長。

非法兼任獨董、開公司、私拿學校研究成果申請專利盈利的吳校長,被任命為吳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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