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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什麼叫做大學自治?
組織經濟理論分析
民報
文/林維熊(策略經濟學家) 2018-05-06 12:10
最近幾個月來,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森林系袁孝維教授,頻頻以大學自治為理由,宣稱遴選委員會握有任命校長「最終決策權」,以此來反擊任何質疑遴選委員會決策過程的聲浪。暫且不論選舉過程紛紛擾擾的違法問題,及放話策略現象,本文直接以「組織經濟理論」分析什麼樣的大學自治組織機制設計,可以帶給台灣納稅人最大的利益。
最終決策權屬誰
誰應該掌握任命校長最終決策權?這個「誰」的問題,由小到大,包括受校長任命決策影響的六個群體: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台大全體師生、教育部官員、台灣高等教育學界師生及台灣納稅人。最大的兩個群體,表面看起來和台大校長選舉無關,當台大校長及其管理階層,不斷發生學術論文造假事件,首當其衝的,就是台灣高等教育學界的教授投稿文章,在世界期刊論文的審查者眼中,是一個學術論文造假王國來的投稿者。
最近學界朋友傳來一則訊息,提到有國外學者出版文章,指出學術造假頻傳國家的學者,投稿困難度有上升趨勢,正是俗話所說「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上樑不正下樑歪,台大學術正直風氣不逐漸墮落也難。影響所及,不只其學術研究的可信賴度低落,其訓練出來的人才知識及品德水準,也難逃台大學術歪風的影響。
高等教育人才,是台灣最重要的創新力來源,影響台灣未來政治、經濟及各領域的運作效率,台灣全體納稅人,早晚都會受到台灣高等教育成敗的影響,台大校長選舉風波,絕非台大校內風暴而已。
在營利組織的市場經濟制度之下,企業決策最終會影響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經濟學家謂: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是「一隻看不見的手」決定了企業內部的決策。同理,大學校長任命決策的最終決策權,是屬於權益受影響者的全體台大師生、台灣納稅人、以及台灣高等教育的師生們,絕不會是袁孝維等的管派教授,所堅持的那些少數23人組成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這些委員握有校長選舉的絕對獨佔權,將原本是校務會議投票排序第四名的管中閔,變成遴選委員會推舉的校長。
教育部代理人監督角色
集體決策(Team decision)有兩大難題:搭便車與資訊不對稱的難題。首先,相對於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個人直接損益,集體決策的人數如果過大,因為從個人決策所能夠得到的個人損益太小,決策者就沒有誘因去做好決策,集體決策的搭便車現象,就會出現。由台灣高等教育的全體師生,與台灣人民,來擔任台大校長任命的最終決策權,因為搭便車及資訊不對稱兩大難題,就變得窒礙難行。因此,教育部官員的代理人監督角色,乃取代前兩者的最終決策權,監督台大校長選舉,是否符合台灣高等教育學界以及台灣納稅人的最終利益。
台大管派教授袁孝維與獸醫系周崇熙教授等人,不斷在媒體上叫囂教育部不得推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策,同時污蔑教育部是「政治黑手」,管派教授無視於大學內部最高權力機構校務會議的投票結果,這些教授無理性的效忠行為,其實才是「政治黑手」的典型行為。
這些無理性的效忠者,除了效忠管中閔之外,心中不可說的秘密是什麼?不論他們心中的算計是什麼,他們唯一應該效忠的是台灣所有納稅人的利益!他們不應該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將被校務會議反對票數多於贊成票數的管中閔,運作成為校長首選。在校長推選的決策上,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校務會議的上級機關。
結論:大學自治與授權原理
大學自治的概念其實就是授權(assignments of decision rights)的概念,以下用台灣大學校長任命權為例來說明。首先,進一步說明授權原理,權力的種類可粗分為四大類:提案權、批准權、執行權、以及考核權。提案權與執行權是屬於管理權的範疇;批准權與考核權是屬於控制權的範疇。在組織架構裡面,通常由上級機關掌握控制權,下級機關擁有管理權。
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所謂大學自治的組織機制,是大學擁有管理權,包括校長推荐的提案權,與校長選舉過程等的執行權;教育部握有上級機關的控制權,包括校長任命的批准權,以及校長選舉過程中,是否有瑕疵的考核權。台大管派教授不懂大學自治的授權原理,強詞奪理要將管理權與控制權一把抓,台大管派教授乃成為一群非理性的失控教授。如果連上級機關都制衡不了,台大內部的師生,又有誰有能力可以駕馭這匹野馬,台灣人民誰又有義務繳稅去提供國立大學的經費?即使大學經費完全自籌,也不能自己完全「獨立」於法律之外啊!
大學自治有多重要?歐洲大學協會(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2017年公布了一份針對歐洲29個國家大學進行的研究報告,當中指出大學自主雖然不能保障大學有更好的表現,卻是有良好表現的先決條件,
而分析大學自主的首要指標,就是「組織自主」,判斷組織自主的第一基準,就是校長的產生是否需要外部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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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torm.mg/article/433529

陳淳文開頭時,首先以包括愛因斯坦與普魯士科學院等歷史指出,不管是國家或私人的教育機構,有權力者都會想要伸手去掌控,因為知識可以製造菁英,如以前德國製造潛艇、毒氣,這些都需要科學家來研發,「一旦權力可以掌控,他就會去濫用,並驅使這些菁英。」
陳淳文接著解釋,在德國法學概念中,「制度」就是由法學跟規範建構的,但對於大學自治,德國則認為這是「制度性保障」,是社會存立不能變更的制度,國家立法者即便是國會多數,也不能改變或侵害。
大學自治有多重要?陳淳文對此說明,歐洲大學協會(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2017年公布了一份針對歐洲29個國家大學進行的研究報告,當中指出大學自主雖然不能保障大學有更好的表現,卻是有良好表現的先決條件,而分析大學自主的首要指標,就是「組織自主」,判斷組織自主的第一基準,就是校長的產生是否需要外部機關同意。
教部遴選前後都參與 「保障大學自治?」
談及當前在風頭上最常被提到的《大學法》第9條,陳淳文則搬出舊版《大學法》來比較。他表示舊《大學法》第6條裡規定,大學校長是由國立大學遴委會選出2至3人,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而目前的遴選,由於教育部已經派了3席代表在遴委會裡,已經有了事前參與的機制,此外也有事後參與的權力,「但這樣是對大學自治的保障嗎?」
陳淳文認為,舊法是教育部前面遴選部分不管,後面人選產生後才管,新法是教育部前面參與時管,後面聘任也管,此外舊法有明確指出,要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然而現在教育部聘任,難道是由部長一個人決定嗎?即便是在舊法,也無法想像教育部長可以一個人決定校長的聘任。
資訊揭露問題 校長候選人是「被推薦」
而論起遴選爭議中的「資訊揭露」,陳淳文則認為,有人說某人沒寫完自己所有的資料,違反了揭露告知的義務,但國家裡所有申報的義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如公務員申報財產,法律甚至有寫清楚要申報哪一類的財產,而現在有人主張候選人隱匿資料,但構成隱匿的前提,是法要有明確規定的。
陳淳文也解釋,目前填寫資料的欄位規範相當模糊,「如果我跟某人以前分別是是國小家長會會長、副會長,以前都很熟,那要不要揭露?」此外,大學校長候選人是「被推薦」,能夠在他被人推薦上去後,再問他為什麼自己不把經歷寫清楚嗎?
陳淳文也從心態的角度指出,假設是他要填自己的資料,大概不會填小學當過家長會副會長,或什麼社區管委會召集人,因為這些經歷都跟校長無關,會填的大概是得過什麼學術大獎或成就,但話說到此他也強調,自己不敢亂去臆測別人的心裡是怎麼想。
「教部駁回決議 認為遴委會沒做決定權力」
談完資訊揭露,講座主題接著來到利益迴避,在此陳淳文首先界定,迴避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分為金錢、商業上的實際利益,以及情感或派系的精神利益,而重點是「迴避對象必須是有權力做決定的主體」,他並反問,遴選委員會有做成決定的權力嗎?
什麼叫做成決定?陳淳文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是機關有權做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等,「就是校長選出來,我公告出去就生效,這個就是行政決議,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假若遴委會是如此,就必須迴避,然而教育部能駁回遴委會決議的行為,則是認為遴委會沒有做成決定的權力。
陳淳文接著談起需要迴避的情況,一者是包含夫妻、兄弟等法定事由的主動迴避,但同事關係不是法定事由,獨董關係也非法定事由,現在教育部有打算要修法,把獨董也列入法定事由,但如果現在修法是對的,就代表這之前的事情是對的。
第二種類型,則是「經申請被動迴避」,陳淳文解釋,就是非法定事由,如此就要有具體事實,而且要足以認定執行職務有偏頗者。
陳淳文接著解釋起迴避類型,首先是實際商業利益的迴避,根據《仲裁法》第15條,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仲裁人應即告知當事人。假設有一個遴選委員有迴避的關係,依據《仲裁法》是要告知當事人,但遴選辦法沒有這樣規定。
「不是他好像被懷疑,就必須要走人」
再者便是精神利益的迴避,陳淳文說明,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遴選委員有不得擔任委員的事由發生時,是「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議後,解除委員職務」,是要當事人提出,並經過遴委會開會討論才能的,「不是他好像被懷疑,他自己就必須要走人。」
而陳淳文更表示,所有遴選委員在1月31日重新開會時,都已經知道某委員與某候選人有關係,為何還是決定不改變?對此陳認為,因為遴委會裡可能有迴避程序的專家,本著學術良知告訴其他委員,這整個遴選決定沒有被推翻的理由。陳接著也話鋒一轉向台下學生說,「你們可以自己猜猜看,這個專家是誰?」
教育部27日的法律意見書中指出,管中閔身兼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跟薪酬委員,有權決定遴選委員、台哥大副董蔡明興的薪資。有學生依此提問,這是否不構成迴避事由?對此陳淳文解釋,遴選會裡院長跟副院長是什麼關係?院長能不能規定副院長的薪資、能不能當副院長的遴選委員?遴選委員會跟候選人間,很多人都有如同事、互相認識等不同關係,最重要是遴委會只列出親屬、師生2種關係要迴避,也就是說其他關係不重要。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個事件的首要守護...(恕刪)
看來你還沒看完本篇文章,直接幫你摘錄個結論⋯⋯⋯
結論:大學自治與授權原理
大學自治的概念其實就是授權(assignments of decision rights)的概念,以下用台灣大學校長任命權為例來說明。首先,進一步說明授權原理,權力的種類可粗分為四大類:提案權、批准權、執行權、以及考核權。提案權與執行權是屬於管理權的範疇;批准權與考核權是屬於控制權的範疇。在組織架構裡面,通常由上級機關掌握控制權,下級機關擁有管理權。
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所謂大學自治的組織機制,是大學擁有管理權,包括校長推荐的提案權,與校長選舉過程等的執行權;教育部握有上級機關的控制權,包括校長任命的批准權,以及校長選舉過程中,是否有瑕疵的考核權。台大管派教授不懂大學自治的授權原理,強詞奪理要將管理權與控制權一把抓,台大管派教授乃成為一群非理性的失控教授。如果連上級機關都制衡不了,台大內部的師生,又有誰有能力可以駕馭這匹野馬,台灣人民誰又有義務繳稅去提供國立大學的經費?即使大學經費完全自籌,也不能自己完全「獨立」於法律之外啊!
你的做法,就是歐洲要防止「政治介入校園」,
詹姆士龐看來你還沒看完文章,幫你摘錄個結論⋯⋯⋯
結論:大學自治與授權原理
大學自治的概念其實就是授權(assignments of decision rights)的概念,以下用台灣大學校長任命權為例來說明。首先,進一步說明授權原理,權力的種類可粗分為四大類:提案權、批准權、執行權、以及考核權。提案權與執行權是屬於管理權的範疇;批准權與考核權是屬於控制權的範疇。在組織架構裡面,通常由上級機關掌握控制權,下級機關擁有管理權。
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所謂大學自治的組織機制,是大學擁有管理權,包括校長推荐的提案權,與校長選舉過程等的執行權;教育部握有上級機關的控制權,包括校長任命的批准權,以及校長選舉過程中,是否有瑕疵的考核權。台大管派教授不懂大學自治的授權原理,強詞奪理要將管理權與控制權一把抓,台大管派教授乃成為一群非理性的失控教授。如果連上級機關都制衡不了,台大內部的師生,又有誰有能力可以駕馭這匹野馬,台灣人民誰又有義務繳稅去提供國立大學的經費?即使大學經費完全自籌,也不能自己完全「獨立」於法律之外啊!德 wrote:
看來你還沒看完本篇...(恕刪)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
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
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先解釋聘任之及核准聘任之之差異
詹姆士龐德 wrote:大學法
好文就是要分享。—...(恕刪)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
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
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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