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拔管昨是今非、雙重標準大全集

蔡政府違法獨裁濫權,臉腫腫的護航者,根本不敢回應雙重標準!

2018-05-03 18:57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教育部長吳茂昆這次「拔管」,駁回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聘任案,主因是管中閔未主動揭露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等3職,且去年5月雖已經當時校長楊泮池簽辦同意,但在台大10月正式行文同意前,管就已在8月參加過台灣大薪酬委員會,仍被認定違法兼職。但台大說正式公文有註明可溯及,不算違法。
同樣曾兼任公司獨董,當過台大副校長的科技部長陳良基,昨天在立院備詢時,提及當時兼任獨董,是「校長說了算」。但他事後又解釋,非校長說了算,也非事後追認,而是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因此溯自董事會通過日。

陳良基強調,他當時適用的是93學年度台大的兼職辦法,依規定可「追溯」,105年已修訂,後來改的方法他並不了解。

一、吳茂昆違法兼職基金會董事,教部怎不追究?
陳良基的案例先撇開不談,同樣是違法兼職董事、事後才追認的爭議,落到新教長吳茂昆身上,教育部卻不吭一聲。

立委柯志恩今天在臉書爆料,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國立大學校長兼職要報教育部核准,吳茂昆於東華校長任內(101年2月~105年1月),曾於104年8月呈報教育部多項兼職,但報部資料中,擔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任期為103/12/24~106/12/23,其實他在101~ 103年期間,就已擔任董事,卻未報部許可。

教育部104年9月7日函覆東華大學時就曾表示,「案內所報兼職,部分係屬自102年4月即已受聘,嗣後請確實依規定程序及時辦理報核程序」,也就是當時教部也認定吳茂昆曾違法兼職,只是沒有做出處分。

台大至少還有行文追認、溯及管中閔任期,但吳茂昆當東華校長時,根本隱瞞曾違法兼任基金會董事的事實,被教育部抓包,不但違法、也更沒「學術誠信」。

吳茂昆要用較高道德標準要求台大校長,難道不該以更高道德、法律標準要求當部長的自己?不能只是避重就輕,一味強調自己沒違法。

二、校長遴選修法,杜正勝:「完全尊重」大學,教部如今卻拔管
其實,蔡政府及教部這次處理管案,還有很多昨是今非、前後及不同人、不同校雙重標準的爭議。

例如2005年,大學法第九條修正,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遴選,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

後來,時任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由學校選出校長後,報教育部聘任之,等於否定了教育部的實質審查權。

然而,蔡政府這次花了近4個月,跨部會傾全力找證據「拔管」,已形同實質審查,沒有「完全尊重」大學的決定,否定自己當初修法的原意。

從教育拔管記者會的新聞稿,就可看出端倪,一開始教育部就說,「大學校長是學校的領航人,因此,大學校長的遴聘,當然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之後又說「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但在這次台大校長的遴選過程中,學術倫理、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甚至是被含糊以對‧‧‧因此教育部無法接受台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台大遴委會的決定」。

上面這些論述,都是「道德勸說」,教育部顯然已越權、撈過界了;連管案期間很少出聲的台大學生會,都發表聲明,指教育部沒把管中閔被指違法的事證說清楚。

三、當初取消偏頗遴委解聘權,教部如今卻要遴委會負責?
此外,現行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台大遴委會指出,當初原本要增列遴選委員可主動提案舉發,解除有偏頗疑慮的遴委,教育部卻要求台大刪掉,只能由候選人舉發,但這次根本沒候選人舉發解除台灣大副董蔡明興的遴委職務,教育部昨是今非,反過頭來怪依法行事的遴委會不盡責,「本會實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四、同樣獨董爭議,教部拔管,卻輕放陽明?
依證交所公開資訊,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去年參選校長時,也擔任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更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直到當選校長後才辭去三兼職,外界因此不斷質疑,他和陽明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心悅生技董事張鴻仁的利益迴避問題更嚴重,教育部用同一理由拔管、卻輕放郭旭崧,根本是雙重標準、自打嘴巴。

張鴻仁則表示,陽明校長遴選辦法中的迴避條款,僅有兩大規定,一為三等親、一為論文指導的師生關係,沒有「獨董、董事」相關迴避規定,他不清楚教育部是以哪個理由退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郭旭崧當選陽明大學校長,一切合法、合乎規定。

針對外界質疑,教育部卻輕輕帶過,至今看不出要積極處理,次長林騰蛟只在拔管記者會上說,陽明校長是上任後才被檢舉獨董的問題,目前監院也在調查,「教育部會用同一標準檢視」。但因陽明校長已完成聘任手續,目前仍可合法行使校長權利。

五、管爺大陸兼職追查到底 葉俊榮、吳茂昆則是相信到底
管中閔當初被網路截圖,指他在廈門大學等校兼職授課及指導研究生。廈大回函台大澄清,管絕未在廈大支薪、兼職授課或指導研究生,但教育部仍不相信,繼續跨部會追查,到拔管當天仍找不到具體違法事證。

反觀內政部長葉俊榮後來也被截圖爆料,指他被浙江大學官網列為「兼任教授」,他第一時間澄清,「我不是他們編制內的人員,只有那次上課」,屬於27天的短期講學,相關法規容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打包票,說葉只去過一次。

然而,葉俊榮後來又陸續被踢爆,對岸中南財經政治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等網頁,也列出他曾到該校講課,葉謊稱只去過一次被打臉,但政院也沒說什麼,似乎更沒向大陸求證。管爺至少還有廈大回函證明清白。

同樣的,吳茂昆也遭爆在大學多所大學講學、發表論文,更曾出任形同台灣中研院的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顧問、及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顧問委員會委員,吳茂昆起初否擔任顧問,政院也都相信。後來陸委會又解釋,若吳茂昆只是擔任諮詢性、非常態性或名譽性的顧問或非固定編制,並不違法,政院也沒再追下去。

此外,吳茂昆還被指控在擔任東華校長期間,瞞著東華大學到美國開設公司、申請屬於學校的專利,吳茂昆說他不是公司負責人或股東,申請到的專利以後也會歸東華,不會侵占,至今仍堅稱沒違法。但東華現任校長趙涵捷受訪時說,校方在吳茂昆被爆料前,沒人知道吳到美國開公司、申請專利,東華更從未同意技轉給該公司,吳茂昆已涉及侵權。

曾在美國加州當過執業律師的立委蔣萬安也打臉吳茂昆,美國政府官網將吳列為該公司「member」,就意指是「股東」,吳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但政院也置若罔聞。

六、教部駁回管案非行政處分?律師:何來有不聘的權利?
最誇張的是,教育部上周五駁回管中閔聘任案,台大及管中閔日前已表示將採行政救濟程序。未料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在立法院時,卻突然稱駁回管案不是行政處分。立委黃國昌追問,「所以台大或管中閔都沒有行政救濟的可能性?」;林回,「我們是這樣的立場」。

前國策顧問、律師許文彬接受本報採訪時質疑教育部,若認為這不是行政處分,教育部等於是承認自己對此案沒有處分權,那又何來有不聘的權利?
2018-05-04 11:37 發佈
沈富雄剛剛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ShenFuHsiung/?hc_ref=ARS8fjpYZEMVv7FzTWo9m8kjlmh6dWA6GwgpHgkOjyyTGSz8J1FvWGQ5rg9rRDRgHoQ&fref=nf

我看管中閔事件

1.過當行使「聘任之」背後的剩餘權力。
2.「顏色不正確」主導下的欲加之罪。
3.既無法一刀斃命,又不敢一體株連。

因此,今天我去傅園。
「一個屁股佔兩個毛坑」就是不對,就是違法。
「一個屁股佔兩個以上毛坑」更是不對,一樣違法。

這種「哲學基礎」是不對的:大家都違法就是大家都沒有違法。

skistosais wrote:
「一個屁股佔兩個毛坑...(恕刪)
支持菜英文總統兼台大校長,賴輕德兼副校長
沒錯,
但是就怕當局沒有屁股,一視同仁處理那麼多多佔著茅坑的所有人,(首先就是新上任的教育部長自己)

你難道不知道當局是一群沒有屁股的人嗎???

skistosais wrote:
「一個屁股佔兩個毛坑」就是不對,就是違法。
「一個屁股佔兩個以上毛坑」更是不對,一樣違法。
這種「哲學基礎」是不對的:大家都違法就是大家都沒有違法。

skistosais wrote:
這種「哲學基礎」是不對的:大家都違法就是大家都沒有違法。


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執法者的處置方式, 既然都違法了, 就該一體實行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 外人就打到死, 自己人就當沒看到,
沒多少人在乎管當不當台大校長, 而是不屑那些更垃圾的人沒事吧

Andrea Holmes wrote:
蔡政府違法獨裁濫權...(恕刪)


牠們護航的原因只有兩個

1. 牠們認為台大校長比教育部長更重要

2. 黨部指示的

你猜猜是哪一個?

skistosais wrote:
「一個屁股佔兩個毛...(恕刪)


來人啊
護駕!

民進黨政府在立下惡例

高明的解法是趕快承認錯誤,找個台階下,聘書發一發,檢討修訂大學法與遴選辦法的未盡事宜。
再拗,百萬選票沒了是小事,內耗與立下惡例是大事!

司維 wrote:
民進黨政府在立下惡...(恕刪)


沒救了
狗改不了吃屎
怎麼肯認錯
牠們怎認為自己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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