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的問題而已,
其一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白話舉例:班長選出來後,由校長聘任之。
那A班學生跟校長檢舉A班選班長過程有舞弊,校長一句話都不能說嗎?
那B班的班長選出有類似跟A班舞弊的情形,但是B班學生又沒唉,校長幹嘛去處理?
(再退一步,B的情形沒處理,就是校長失職,不代表A就沒問題,
就像警察只抓你不戴安全帽而不抓其他人,不代表你的行為是正確的不用被罰500元!)
(那如果教育部辦了陽明的,是不是挺管基礎就崩解了?反正人家再怎麼重選也還是會當選啊,充其量只是補正程序而已。)
其二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白話舉例:除了法定的三種情形因為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所以不能當遴選委員之外,其他有造成不公平的情形,候選人可以跟遴委會反映,如確有不公,遴選委員會可解除該名遴選委員。
亦即不是只有上述的三種原因需要迴避而已。
我很納悶的是:那同公司的獨董跟董事比起上述的三種關係,利害關係難道沒有更嚴重,對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更需要迴避嗎?你同公司的董事怎麼可能不投你而去投其他人?
而你一開始就沒有主動揭露,不是所有候選人都清楚其中一位遴選委員跟你有這一層這種關係,那候選人要怎麼提?
亦即你一開始就講我是XX公司獨董, 且遴選委員中有一位是XX公司董事,其他候選人難道不會有異議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會有異議,你的不揭露就是有問題的啊。
這難道不是程序不正義嗎?
很想知道挺管的怎麼回答上述問題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