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四接近中午的時候,被汽車撞到(我是騎車),那個小姐撞了我就開走了,我在現場等了10分鐘,都沒有回來!之後我就自行先去醫院掛急診、包紮!傷勢狀況是左肩挫傷,左腳踝擦傷⋯⋯因為,那個小姐肇逃,我就去交通隊調監視器,雙方筆錄是分開做的!
事情就這樣過了快一個星期~~~
今天接到電話:
對方直接聘請律師跟我講
律師問:我有上報法院民事訴訟!那我賠償金額要多少,為了這種小事上法院不值得吧!應該也是點皮肉傷而已,應該好了吧
我:事情發生快一個禮拜現在才打來!一打來就說我只是一點皮肉傷?人撞了就跑,現在才想到要打來?討論後再說吧!
結論:
1.律師感覺給我很不舒服⋯⋯
2.賠償金額的要怎麼開
請問,要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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