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楊岡儒昨天在個人臉書分享今年6月投稿「全國律師月刊」文章,「以1名戶頭僅有8403元,卻遭司法(高雄地院)一再追迫、強制執行的案例」,寫成公開信給總統蔡英文,呼籲正視司法改革迫切。今天高雄地院澄清去年10月就已對貧女撤回執行,絕無苛刻,不料再引發楊連續PO文回擊。
楊岡儒此篇文章標題「談司法改革與貧女8403的哭泣:從高雄地院強制執行查封8403元的案例談起」,他在臉書說,貧女1993年出生來自單親家庭,未滿3歲時母親開計程車,在高雄澄清湖邊車禍墜湖死亡,貧女沒拿半毛錢遺產。
2004年未見過面的父親以監護人身分替貧女打官司,告自來水公司請求死亡賠償,但一、二審都敗訴,因超過2年時效,而7萬多元訴訟費裁定由年僅12歲的貧女負擔。
楊岡儒指出,2005年間高雄地院再依程序或支付命令等方式,依法換債權憑證;貧女則與祖母相依為命,後來祖母去世。
楊岡儒說,2016年官司過後11年,貧女成年(當時23歲),當年1月14日高雄地院強制執行查封其郵局帳戶,戶頭裡面只有8403元;貧女那時才知道「她欠法院(國家)7萬多元,加計11年利息變成13萬多」,「她的戶頭被查封強制執行」。
楊岡儒表示,他得知後就盡力義務協助,但也質疑1位沒參與訴訟12歲女孩,事隔多年突然遭強制執行,負擔訴訟費用加計利息變13萬餘元,「司法界如此,虐民之行如斯,怎侈談司法改革?」
高雄地院下午發聲明澄清,債務人父親2004年以其名義請求國賠敗訴定讞,法院准許訴訟救助,暫免繳訴訟費7萬4522元;法院於2005、2010、2014年聲請強制執行均無效果,2015年12月再度聲請,民事執行處查詢郵局有存款8403元才扣押。
但2016年3月民事執行處又裁定存款是維持生活所需,駁回聲請,雄院提出異議,法官同年8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再提抗告、楊岡儒出面協商,最後證明低收情形,雄願撤回聲請。
雄院聲明指出「為確保國家債權,避免罹於時效,法院不得不有追償動作」,但最後仍考量債務人困境而撤回扣押,「程序兼顧情理法,以審慎、體恤弱勢、同理心之態度」,絕無苛酷執行。
晚間楊岡儒PO文駁斥雄院說法,「根本一路追殺吧?」,他也質疑利息仍會繼續增加,反問「以後要不要繼續強制執行?」
貧女僅剩8403元遭查封 律師批司法虐民 法院反駁
未成年不都是要用"有利於"來考量嗎
飛翔的魚 wrote:
未成年不都是要用"有利於"來考量嗎
所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照顧,是針對親權酌定,也就是監護權要判給父母哪一方時才會去考量的
至於一般民事財產給付事件,並沒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問題
而且,這個案例裡面,不是已經由父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訴訟了嗎?
哪裡來的沒有參加訴訟?
更何況,民事訴訟來就是要徵收裁判費、訴訟費用
不然法院開庭使用的人力、水、電、郵票難道你以為都無價的嗎?
講難聽點,這筆七萬多元的費用,就是使用民事訴訟程序的花費
這些費用,是積欠國家的公款,在未徵收前,這筆費用是由你、我、一般人納稅所繳的錢墊付
不用徵收,要叫全民買單的意思嗎?
既然要使用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又不想為自己的花費買單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情?
國家機器以這種「看以誰的名義」而不是看「實質欠債者」的討債方式,真的很「方便」。而且在你還沒碰到之前,都會覺得很合理。直到哪天輪到你倒楣的時候才會覺得不合理。例如哪天你要繳一筆一群人欠的稅金,卻只因為你是「代表人」而只找你討錢的時候......
GDC1 wrote:
法院怎麼不是找那個「從未見過面」的父親討債,反而找當時才12歲的人討債?
因為在這個個案裡面,12歲的小孩才是「本人」
父親則是「法定代理人」,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是針對本人,不是代理人
這不是方不方便的問題,而是法律的規定,法院也必須依法裁判吧?
就像有人請你當代理人去買東西,結果本人沒付錢,你會覺得店家可以跟你這個代理人要?
而且,12歲的小孩已經滿大了吧?你覺得有可能她父親以她名義起訴
她會完全不知情?
GDC1 wrote:
例如哪天你要繳一筆一群人欠的稅金,卻只因為你是「代表人」而只找你討錢的時候....
你舉的例子跟這個案例其實不太一樣
你舉的是稅金,稅金是稅法明文規定可以跟代表人追償
但裁判費、訴訟費用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而且,每個人都應該可以選擇要不要當代表人吧?,那當你要選擇當代表人的時候,會預期不到有可能被追稅的風險?
其實,這個案例真正的應該要檢討的不是法院
而是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例如小孩子真的太小,全部聽憑大人意思的時候
這個時候要不要比照你講的追徵稅收方式
將本來應該由小孩負擔的訴訟費用,改由大人(法定代理人)負擔
畢竟,這個時候都是由大人在做訴訟行為,由大人負擔可能比較合理
但是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所以真正的問題根源是在修法
不是什麼事情都是法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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