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中午朋友約我吃飯,我小跑步到巷口,約30公尺突然被叫住,回頭看原來是警察,說要看我證件
我說我犯什麼法,我穿著長褲,短袖,沒載帽子,小側背包,我就說:穿拖鞋犯法嗎?(李大主委說的)
我大聲說我沒犯法,穿拖鞋不行嗎?他說"大家都走路只有我跑步"很可疑,耗了3分,因為朋友在等我,說了身份證字號才讓我走
請問
1.我可以拒絕嗎?
2.我不願意說ID,寧願去警局,詢問完後,是否有意務載我回家?
3.問身份證字號,就可以知道有沒有問題嗎?
4.如果今天被問的人前科,會是什麼下場?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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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要不要配合阿,我是一定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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