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 卻輸官司得賠169萬
對法律白痴的我
真的很想知道 民事判賠的依據是什麼?
有興趣者可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5,交易,88
【裁判日期】 1051230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節錄:
(四)按刑法上之過失,係指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不注意者,或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4條定有明文,故刑法上過失
行為之成立,應以行為人對該過失行為所生之構成要件結果
、因果歷程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及主觀預見可能性,且行為人
基於此預見之可能性,而有違反客觀上之注意義務致構成要
件事實發生者,始足當之。次按,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
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
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又
按,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
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然此所謂因果關係,並不以過失行為
係結果發生之直接原因為限,僅以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即足當之。而行為之於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
事後之立場,客觀地審查行為當時之具體事實,如認某行為
確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者,該行為即有原因力;至若某行
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結合而始發生結果者,亦應就行為
時所存在之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如認為有結合之必然
性者,則該行為仍不失為發生結果之原因,應認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規所稱「注意車前狀況」之情形,是指駕駛人就其
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
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
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
判斷,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
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
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
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
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被告復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
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
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
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
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
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
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
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
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
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
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
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
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
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復查,本案案發時,天氣晴
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且其所駕駛之車輛機械性能良好,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業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三交通分
隊員警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記載
明確,並有前揭肇事現場照片及調查表附卷可稽;被告見圓
形黃燈之號誌,既未減速以隨時準備於停止線煞停,復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前行,
被告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予注意之過失,其因而與被害
人所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呼
吸衰竭、創傷性頸椎損傷、四肢癱瘓之傷害,是被告之過失
行為自與被害人之重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予
認定。至被害人闖越紅燈之行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
與有重大過失,然此僅為被害人民事上應否負與有過失之責
,仍不能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照這種恐龍法官的判決,那以後大家出門都不要開車也不要騎車了,都坐公共運輸工具好了,
不過話說回來,無辜的汽車駕駛的律師連這種官司都會打輸而且還要賠償,碰到恐龍法官已經很衰了,再碰到這種律師也真的是很無言,
從影片中那位駕駛小姐說要上訴,我看就找別家律師事務所了吧。
鍵盤和鼠標 wrote:
民事判賠的依據是什麼?...(恕刪)
民事判賠的依據就是有過失(也就是有肇責)
lcm3647 wrote:
查了判決書,法官似乎覺得駕駛有察覺綠燈轉換,也有看到機車...類似搶黃燈吧?
判決書內容中寫明
"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 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 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又 按,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 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
從這裡可以看出, 法院已經推翻了交通大隊的鑑定結果
所以那位小姐口口聲聲說沒有肇責已經不成立
沒看到影片, 所以以下僅依判決書猜測
那位小姐是綠燈起步
而機車是闖黃燈
判決書寫, 那位小姐自己承認了在事故發生前
她有察覺到機車闖黃燈(或紅燈)但並沒有因此煞車
想說機車會因為她這邊已經起步先到路中而自知闖不過而停下來
所以是那位小姐的自承成了判決過失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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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她只要一概咬說沒看到機車就行了
交通大隊的鑑定也是依彼此看不到對方而判斷的
有經驗的都知道
鑑定結果只是參考, 警察的初判表在法院更只是廢紙一張
lcm3647 wrote:
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
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
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
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
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被告復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
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
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
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
第60頁)。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
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我看判決書好像是那位小姐闖黃燈(綠燈轉黃燈),
法官好像是判定那位小姐看到行進路線由綠燈轉為黃燈時,有看到左方的機車就應該停下來,不應該不顧一切的冒然加速行駛,
所以由此觀之,那位小姐應該是綠燈轉黃燈時闖黃燈,既然這邊是由綠轉黃燈,那就代表機車是闖紅燈,
其實法官有沒有想過,或許那位小姐的車後也緊跟著一部車,她要是貿然急停剎車的話,或許後面那部車會撞上來,到時又該是誰的錯?
依據這種判決,那以後假如自己南北向的燈號是紅燈,而看到東西向的燈號已經轉為黃燈時,那我就可以起步闖紅燈衝過去了,誰撞到我就算他衰了,因為他的燈號已經轉黃燈了,而且他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他也有過失,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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