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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惡搞野保法

除了落跑王,現在又想爭取惡搞王名號,那就幫妳囉,腦袋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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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群關心台灣的生態保育、入侵種議題、動物福利、農林漁牧業產業環境、與教育的學者、專家、相關專業團體負責人,與社會民眾。

我們反對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於2017年3月3日不顧主管單位林務局的說明與其它立委的質疑,強行要求以她的版本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與第四十六條修正案,並將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動物放生管理規範屈打成招,且由重罰改為第一次不罰,還要求農委會收容,所有費用由全民納稅人埋單。

我們可以理解林委員為部份佛教徒說項的心意,也希望修法朝向更細緻的方向進行。然而我們無法接受立法委員因一己之宗教信仰來包庇不合理之行為,破壞環境生態與相關產業、為害動物福利,還要求個人隨意放生行為由政府收容埋單。我們在此強烈譴責這項舉措,並呼籲林委員切莫強推荒謬的修法來危害台灣環境,還陷廣大良善的佛教徒於不義。

我們在此發表以下說明:

(1) 農委會所擬定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釋放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處以5萬元以下或5萬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如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此案早於103年1月23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此案受到社會高度關注與期待,但卻被經濟委員會中的民進黨立委召集人林岱樺在2016年4月強力否決。

(2) 林岱樺辦公室曾於2016年4月27日召開一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接下來再於7/27下午14:00到18:00間,與多位學者、林務局主管人員、民間團體,以及其它立法委員助理進行「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協商 」 會前會議。當時參加人員計有:林岱樺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曾弘義、Kolas Yotaka委員助理呂思翰、孔文吉立委辦公室助理孔垂崢、陳瑩立委辦公室助理簡聖哲、僧醫會釋慧明法師、常國祥與黃于珊、僧醫雜誌主編吳秋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與陳玉敏、台灣黑熊保育協會執行長王嘯虎、屏東科技大學野保所黃美秀老師、台北市野鳥學會蔣功國與呂翊維、中華鳥會沈育霖、林務局保育組管立豪前組長與許曉華科長。在那一次的會議中,與會的動保與環保團體,對於醫僧會與福智基金會與保育團體合作救傷野生動物表示敬佩,但並沒有任何保育與動保團體同意個人隨機購買動物放生,應由農委會以公帑收容的提議。在該次會議中,各與會人士僅同意所謂的收容,是指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而不是個人隨意購買動物放生由政府埋單的行為。林委員宣稱動保與環保團體都同意她的主張,是公然的撒謊。

(3) 林務局原規劃在本會期修法加嚴約束放生行為,避免造成不當放生危害生態,但在2017年3月3日的黨團協商過程中,在林岱樺強烈主導下,為隨機、個人放生另闢蹊徑,未來民眾可一通電話通報,由農委會或地方政府進行媒合與收容等,提供「你放生政府埋單」的全套放生服務。此舉反而會鼓勵民眾不當棄養與購買野生動物,使更多動物遭受莫大痛苦並增加所有地方與中央政府負擔。

(4) 林岱樺以「和朋友去吃魚,看魚可憐,把魚買下來放生」以及「我要通報,那你要告訴我通報要往哪裡放,這不是我的責任」來支持其論點。然而一般食用魚類都是經濟性魚類,不屬野保法管轄,林委員連漁業法、動保法和野保法的權責都搞不清楚,胡亂舉例,有何資格強行修野保法?就算是保育類魚類(例如野生龍王鯛),也應該直接通報主管單位查緝而非購買後丟給地方政府。林岱樺並主張,放生初犯者不罰,責以環境生態教育6小時。也就是說造成大量野生動物傷亡、痛苦與環境破壞者,第一次不能處罰他,還要花納稅人的錢找人給他上六小時的課。天底下那有如此荒謬之事?

(5) 林務局已經說明,目前全國有六座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中心,收容的對象是查緝違法走私的野生動物,除了健康的個體在一段救治後可以野放,其他都只能收容而無法野放,政府為此已經花費非常多的資源。其次,縣市政府已提供野生動物救傷諮詢協助,但已無力負荷收容。最後,近年農委會已與宗教團體、民間團體合作,將放生導入救傷野生動物,復原後野放的護生行為,建立保育主管機關與宗教團體合作的良好典範。雖然林務局再三說明,但林岱樺完全不予接受,並指責專業主管單位傲慢。

我們支持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有效管理不當放生行為。我們也支持增加對宗教團體與一般民眾的教育與溝通,我們鼓勵友善理性的宗教團體積極與野生動物救傷,以及專業主管單位合作護生。但我們強烈反對林委員主張的第一次不罰,個人任意購買野生動物放生要由農委會收容,由全民埋單收容,並耗費資源講習的修法提案。
2017-03-08 9:10 發佈
可以放生林岱樺
也讓我們看到台灣的立委大多數就是這種垃圾
腦子空空內裡髒髒
整天說一些鬼話來刷存在感
拜託大家不要再投這種人了啦

pk-king- wrote:
林岱樺以「和朋友去吃魚,看魚可憐,把魚買下來放生」以及「我要通報,那你要告訴我通報要往哪裡放,這不是我的責任」來支持其論點。(恕刪)





pk-king- wrote:
除了落跑王,現在又...(恕刪)


看了協商的片段,這個立委的論點真的很奇特

pk-king- wrote:
(1) 農委會所擬定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釋放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處以5萬元以下或5萬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如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此案早於103年1月23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一般類是指什麼???
我家的小強要是跑出去了,不會就罰我5萬吧!!
小強自己跑出去,被車壓死了,不會就罰我50萬吧!!
我完全不支持動保團體!!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般類是指什麼??...(恕刪)


"(1) 農委會所擬定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釋放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處以5萬元以下或5萬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如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此案早於103年1月23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你家的小強是自己跑出去的,又不是你自己釋放的....
" 在台灣,搞陰謀論也是一種創業啊 "

fb上面到的
這個政府真的有病
連放生也要管
卻放任民眾任意殺生
最好把台灣近海的魚
通通殺光與吃光
把水庫或湖裡的魚
通通釣光與吃光
這樣就不會有生態的問題了...
JasonQ wrote:
'(1) 農委會所...(恕刪)


這打臉還真響

我就認真的答

大意上是指你為所有人

無論你是購入-認養-中途

妳就有管理人責任義務

要考慮生存,環境因素

所以要釋放必須許可

如果有人要當蟑螂~老鼠~螞蟻所有人

也可以只不過還沒看過這麼怪的人

khs19372 wrote:
這個政府真的有病連...(恕刪)


到這個時代

還有人這麼沒有常識

也是不簡單喔

不當放生=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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