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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班上限應放寬」林伯豐:否則員工賺不到加班費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上路,資方仍未放棄建言,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17日表示,台灣加班上限僅46小時,比日本、中國、新加坡、香港都更為嚴格,實質上會讓員工賺不到加班費,建議至少放寬至54小時,最好能到60小時;針對7休1,則主張至少每6個月要有8周的變形工時可供資方因應。

林伯豐17日主持工商協進會「公亮紀念講座」,會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一例一休原本是相當簡單的問題,也就是「周休二日」,建議政府朝簡單化著手修改,其中,為因應政府的7休1規定,每3或6個月就應該要有8周的變形工時配合。

此外,林伯豐提到,台灣每周加班上限46小時,已比日本、中國、新加坡、香港都還嚴格,「限制員工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這樣員工也得不到加班費的實質收益。」建議上限應該放寬到至少54小時,最好能達到60小時,且加班費率應該統一,即便是要調整為2.3倍,也是以每小時計算,「我想,把它簡化,對企業來講,是比較適當的。」

「針對服務業,不單是成本增加的問題,最大困難是人力調配不來的問題。」林伯豐提醒,為適應《勞基法》新制,服務業只能減少工作日,減少服務人員數量,或者縮短營業時間,如此一來,不僅人工成本增加,甚至連折舊成本也會跟著增加。

被問到《勞基法》是否還有可能調整?林伯豐說:「應該要調整,不調整的話,就是企業外移,或者減少接單。沒辦法,都是不得已,我們企業是最守法的。」

「台灣加班上限應放寬」 林伯豐:否則員工賺不到加班費

感覺政府會再次修改勞基法

2017-01-17 23:45 發佈
月加班上限已經實施十幾年了

大老闆該不會現在才發現原來加班是有上限的吧?



一星期標準工時40小時

每個月加班上限46小時等於多上一個多星期的班了

這麼缺人應該增加雇用員工

而不是一直叫人加班吧!!!
先把濫用責任制的企業先去掉再來談加班的事
beviswu wrote:
一星期標準工時40小時

每個月加班上限46小時等於多上一個多星期的班了

這麼缺人應該增加雇用員工

而不是一直叫人加班吧!!!
增加人力的結果就是老員工賺不到加班費。

記得我以前在麥當勞打工的時候,我都很巴結排班經理,拜託他幫我多排半個班(一個班六到八小時),一個小時70元,一天多280元,上班20天就多了5600元。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飛翔的魚 wrote: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恕刪)


有種政府調基本工資到5萬
話要聽重點

他說的是加班費不要加成

飛翔的魚 wrote: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恕刪)
好公司不會讓你靠經常加班 才能養家湖口

貫老闆只想讓你加班 好讓他少請點人

惡老闆希望你 加班不領加班費 這樣牠才能買房買車養小三

nack6225 wrote:
好公司不會讓你靠經...(恕刪)


這就是癥結點...

過去,傳產老闆把員工當成可以超頻的電腦使用,買低價2.8GHz的CPU硬是長時間超頻為3.4GHz,還洋洋得意認為自己硬體技術了得!

現在,制度上鎖死了長時間超頻的可能性,一堆老闆開始跳腳說"這樣廠商庫存的2.8GHz CPU會賣不出去"!


合理的薪資條件應該是在不需要加班的情況下就可以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一旦公司把加班時數作為薪資計算的分母,對勞工來說就是不合理的工作量。

JasonQ wrote:
這就是癥結點......(恕刪)

問題是當初政府推一例一休時, 有個說法就是"讓想加班多賺錢的員工可以加班"
如果現在想加班的加不到班, 不就有違當初的目的
nack6225 wrote:
好公司不會讓你靠經...(恕刪)

這樣說有點畫地自限, 說不定人家原本基本薪資就能養家活口, 加班只是想賺更多, 可能是想更快累積資產, 也可能是想為家庭出國旅遊多補貼一點, 政府當初推一例一休而不是兩例, 不就是為了保有這樣的加班彈性
如果現在的情況無法發揮當初制定一例一休要的彈性, 哪是不是有調整的必要, 不然就乾脆兩例就好了, 通通不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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