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E6%AA%A2%E8%88%89uber%E7%8D%8E%E9%87%91%E8%BE%A6%E6%B3%95%E5%87%BA%E7%88%90-%E5%B9%B4%E6%AA%A2%E8%88%89%E5%A4%9A%E6%AC%A1%E6%9C%80%E5%A4%9A%E9%A0%9830%E8%90%AC-024719781.html
1.罰款要收到才分你獎金。
2.獎金領取有級距
3.每人每年上限30萬
轟轟烈烈搞個UBER條款
檢舉獎金卻設定門檻
分明就是放水
看看小黃司機會被騙嗎?
而這種自己叫車爽爽坐,事後再來檢舉賺獎金的人,更讓人厭惡看不起。
政府認為uber違法不是應該宣導不要乘坐嗎?結果變相成為鼓勵民眾去乘坐,再用乘坐記錄來檢舉,你不叫車,司機會來載你嗎?就不會有這違法行為,政府要罰就應該連乘客一起罰,uber沒有了乘客自然就無法經營下去。
會有乘客就表示有這需求,因為地雷計程車太多,讓許多人不敢搭,政府要禁止乘客選擇服務較好的uber前,是否應該先管理好合法的計程車。合法的乘客不敢搭,不合法的很多人喜歡搭,這對政府來說不是很諷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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