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於12月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未來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皆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針對此決議,長期關注司法改革的獨立媒體《法操司想傳媒》於28日晚間舉辦了「最高法院統一食安見解是否管太多?」年終論壇,由創辦人高宏銘律師與台大法律李茂生教授、上誠律師事務所陳奕廷律師共同探討最高法院此舉是否適當。
對此,高宏銘率先批評,本次最高法院的會議進行及表決過程,在記者會和新聞稿中都沒有交代,僅說「一致通過」,但為什麼會議記錄上還有「甲說」和「乙說」這看似有兩方論點的說法呢?而且,最高法院的決議在效力上也僅應供法官參考,無必然之拘束力,如今發言人卻直接表示各級法院如果不遵照就撤銷原判決,這樣不就是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此外,食安法第1條就說明立法目的是為了國民健康,現在決議內容中卻又提到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也有為了消費者權益,此說法是否和食安法的立法目的不合?
李茂生也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見解荒謬之處,日本食安法規定的都是「有害人體物質的摻入」,顯然已經偏向於德國的適性犯規定,但是最高法院卻認為不需要證實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且抽象危險犯仍有翻案的可能性,而不是不許推翻,但最高法院卻要求見解要統一。而且,如此重罪要保護的是國民健康,然而,現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體系架構,在「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的立法選擇間紊亂不清,而構成要件上的寬鬆規定,使本來作為最後手段的刑事制裁,變成無往不利的殺手鐧,這不外是食品安全體制的致命傷。李茂生認為,與其過度保護,不如重新檢視食安法中的行政管制措施是否完善,這才是食安法應走的路程。
陳奕廷也認為最高法院的決議過程未公開,民眾無法得知是否有充分討論才做出此決議。同時,此決議雖無法律的強制性,但確實有實質的約束力,可是在決議內容中,最高法院只提出贊成特定說法,卻未說明為何另一說法是不恰當的,這樣的做法並不適當。此外,他也呼籲,民眾應該要更理性的思考食安問題,最高法院也該更審慎處理食安問題,否則可能也無法維持處罰的依據與公正性。
高宏銘最後也呼籲,應該讓各級法院的法官能透過更多判決來表示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法律見解,以逐漸形成實務上和學理上均可接受的法律見解。並且檢討最高法院作成決議的程序,力求透明公開。而且,法條一定要指向危險性才有適用空間,對於最高法院決議之內容,各級法院的法官不應該無條件接受,即使選擇要尊重最高法院的決議,也應基於審慎判斷後對法律的確信,並且在判決書內詳述判決理由,而非僅單純引用最高法院的決議,才能使台灣的法治更加進步。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35/2198068
心得:最高法院的食安新解,表面上讓大家覺得是很棒很嚴的處罰,但經由司法專家的解讀後,真的會發現滿扯的,怎麼能最高法院說的算,而且怎麼決議出來的也沒有人知道?!難怪大家都覺得司法很黑,這樣看來真的是頗黑的@@ 台灣的司法改革真的要加油了!!
Gugugu wrote:
最高法院數十年來都是這樣
還直接一句話就推翻法律
沒人拿他有辦法
這叫司法獨立茶...(恕刪)
沒阿,每年被發回更審的案件還是很多啊。
統一法律見解才是正確的,不然一人說一套沒個準,上法院不就等同在搏筊?
再者,不告不理,這種事都是吃出人命才會開始調查。
例如賣臭豆腐,有人會去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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