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旅遊卡若是剝削公務員加班費? 政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嗎?(或是違反其它法律)
民間企業若對企業內的員工實施XX旅遊卡(與國民旅遊卡一樣),應該會被政府相關單位認為違法、並罰款和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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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國民旅遊卡"的請看01的討論 "為什麼勞工沒有國民旅遊卡可以用呢 ?"(已經討論的二、三十樓,看了就會明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5024690&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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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旅遊卡 - 維基百科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內文所示,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只要連續服務一段時間後,即可獲得除了周六、周日與國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其中,區分是服務滿1年者為7日,滿3年為14日,滿6年為21日,滿9年為28日,滿14年以上則為30日。此公務員的不扣薪的休假規則,一般認為優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請假規則。另外,初始訂定的該請假規則也比照勞基法,若符合休假資格的公務員因故未將應休假的天數休畢,於次年年初,中華民國政府需以「日薪」乘以「未休畢天數」的金額,於原有薪給外再發給予相關公務人員,而該政府補助公務員的金額則稱為「不休假加班費」。舉例,若某公務員服務年滿廿年,日薪折算為每日1900元新台幣(約60美元),應休天數為30日/年,但年度因故只休假10日,未休畢假日為20日。依此例,政府需於次年年初發給該公務員約38000元新台幣(1900日薪*20天數)的不休假加班費。
1996年,為了鼓勵公務人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中華民國政府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為了避免相關公務員反彈與「變相減薪」之嫌,該修正同時,中華民國政府並以行政命令方式規定,強制休假制度實施後,強制休假部份改為休假補助,強制休假以外的休假改以不休假加班費或超過14日之休假補助。
公務員與政府是特別權力關係
沒有人反對公務人員和政府是特別權利關係,但只限於職務關係
不同的職務,就有不同的薪水
所領薪水就不是特別權力關係,是可依一般民法處理。
但爭端發生,是由那個法院(行政法院或一般法院)管轄,這是是爭點所在
如偏向行政法院管轄,那公務員所領薪水偏向特別權利關係
如偏向一般法院管轄,那公務員所領薪水偏向一般受僱關係
領一般的薪水是否有特別的權利
領一般的薪水是否只有一般的權利
而公務人員又有分一般公務人員及特別公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比較好算,那特別公務人員呢?????
民間,早上工作及夜晚工作,應是不一樣的薪水
那對比公務人員,夜晚工作的話,我覺得大多都是特別的公務人員
那薪水是否有不同?,那邊不同?不同的程度?
是要深入了解?
最後最後,就我而言,先從契約來了解吧,什麼是契約?契約是什麼?再來了解上述關係
如果只是想拗公務人員的薪水(只談特別權利關係),那人民權利保障書(憲法)就該是假的。
就公務人員的加班費,如果真要打官司,我會建議,公務人員加班如政府無給付或不給付
先拿到加班時段,請求機關給付,如機關不為給付,再提異議,如再不準,將上述作為流程證據收集
再到一般法院打官司,請求機關給付,如果敗訴,那就沒話講了,如果勝訴,是政府內的所有行政機關都要遵守的
就像一般人所說的那有欠錢不還的
更何況是政府,
上述問題要討論是要談很久的,且要去看行政學,管理學,法律及契約
不想討炮,一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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