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同志婚的人最常說的就是,不承認男男愛女女愛的同志婚是侵犯同志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婚姻權),又謂同志結婚是他們的事,干你啥事?
此論述看似有理又覺得怪怪的,只好翻出憲法條文瞧瞧,第22條寫明「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而公共利益是指能有利於不特定社會全體民眾或多數民眾的共同利益、正面價值。
各位看官,男男愛女女愛的同性婚真有利於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嗎?
是不是至少應該經過公開辯論再交由全民公投決定是否符合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
我確定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符合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若有人不相信,也可以比照辦理交由全民公投決定。
TXLC wrote:
㈡ 只有經男女雙方...(恕刪)
我稍微看了一下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有些人或許會搬這條出來辯解
但是還有最後一條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用第十二條主張同性婚姻是會跟第十六條產生衝突的 我不認為這是世界人權宣言保障的範圍
蔥油餅大叔 wrote: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恕刪)
我看了一下英文版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6
1.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due to race, nationality or religion,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They are entitled to equal right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
2.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only 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3.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並未提到婚姻只能經由男女雙方才能結合啊~
為何中文版會直接寫成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spouses這字是 配偶 伴侶 的意思 可以直接翻成男女雙方嗎?
在1948年代比較保守 也是有可能的...
無所謂 反正這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文件 我們也已經不在聯合國裡面了 雖然曾經是草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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