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的程序應該是一樣的,下面是我的理解程序(打井字的是我的疑問)
㈠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
#①立法院提案→②立法委員1/4提議→③立法委員總數3/4出席→④出席委員3/4決議→⑤提出憲法修正案or領土變更案→⑥公告半年→⑦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3個月內投票複決→#⑧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
㈡正副總統罷免案
#①全體立委1/4提議→②全體立委2/3同意→③提案罷免→④#公民複決(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 「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的第一步驟,「立法院提案」到底是什麼東西,和第二個步驟的「立委提議」有什麼不同?
第二個關於公民投票的問題
「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的第八個步驟「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意思是不需要顧慮到「去投票的人有沒有占可以投票的人的1/2」嗎?
而「正副總統罷免案」的第四個步驟「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此時就需要顧慮到「去投票的人有沒有占可以投票的人的1/2」,還是兩個都要占1/2?
公民課本真的寫的很不清楚,不得已在這裡發問,請各位幫我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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