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和對岸這麼談:人送回台灣,但依兩岸司法互助協定,把這幾個人送去中國受審,把陳X豪、羅X助、.....等人換回台灣治罪,這不是皆大歡喜,什麼都顧到了,大家都有面子裏子,犯罪嫌疑人也要接受司法審判,不然在那兒叫,只是在救犯罪嫌疑人。因為他們就算有犯法,回台灣是完全沒事的,沒有被害人,法院不受理。老中為什麼一定要搶人?因為怕犯人逍遙法外,一樣被罵死!以這方向談,對岸同意可能性高,大家都有面子!何不試試?
shitses wrote:外交部說他們在境外詐欺在台灣本來就是無管轄權視同無罪阿既然無罪當然要把他們救回來道理很簡單同理 , 外國人在台灣殺人放火 , 外國無管轄權 ,視同無罪阿既然無罪外國政府當然要把他們救回來道理很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