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有提到…
前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組長林金宏在臉書發文,表示「支持台南市政府這次不讓國外團隊參與」。
林金宏以「災害防救法第50條: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透露,當初中華民國搜救隊是不願登錄、「截至我撰文為止亦未登錄」,也就是說依法中華民國搜救總隊是不可協助執行救災的團體。
林金宏另提出「災害防救法」第31條及「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11條,表示「台南市政府指出中華民國搜救總隊不聽指揮。」林金宏認為,參與協助救災的民間團體必須受訓、完成基本訓練,為了就是要大家培養共同默契、救災思維、指揮體系,才能讓災害處置發揮最高效率。「中華民國搜救總隊從沒參加相關訓練,也未持有救災識別證。」
林金宏表達支持「台南市政府不讓國外團隊參與」的立場,因為「他們不瞭解我們,真的能幫的有限,還有可能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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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解…
中華民國搜救隊
是依照災害防救法第50條(舊法)成立,條文為…
"救災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
(新法_)後來才改為要在縣市登錄。
中華民國搜救隊其實,是依照舊法,經中華民國內政部認證,成立的合法民間救災組識。
而且原來50條立法用意,是要保障,民間救災團體,萬一救難GG的時候,還有一點保障。
法規中,並且要求地方政府,要編預算,要將民間救難團隊強制納保…
並非指,不可協助執行救災的團體,也不是指中華搜救隊未經過訓練
921大地震,中華搜救隊也動用上百人參與搶救,
復興空難也有上百人參與…
山難救人時,也動員人力參與救災…
台南市官方網站,列表山區緊急救難團體,也有中華搜救隊的資料
中華搜救總隊臺南隊部
中華搜救總隊南區勤務指揮中心
中華搜救總隊南區聯隊部
中華搜救隊,救災20年來,難道這些都是違法的嗎??
到底要不要中華搜救隊員上場救人,現場指揮官依法,當然有決定權…
指揮官,不讓中華搜救隊進入現場救人,這也是現場指揮官的權限…
今天有些年紀比較老的搜救隊員,去領個護膝,器材,就被罵翻了…
卻故意不提,隊員帶去的小怪手、山貓及各式破壞工具且本次動用3百多人力支援…
不過要說中華民國搜救總隊從沒參加相關訓練…
但其實,中華搜救協會本身,就是提供救難人員,
各種基本救災訓練課程,也是內政部核可提供全國民間救災單位的訓練單位。
內政部函各縣市消防局除應主動積極辦理民間救難團體之基本及專業訓練,亦可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至各民間救難團體亦可參加全國性訓練機關所辦理之基
本或專業訓練,包括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中華民國潛水救難協
會、中華台灣國際搜救協會…
中華搜救隊,不只是搜救隊,也是提供全國民間救災團體基本、專業訓練的訓練單位…
另外,台南市政府不讓國外團隊參與」的立場,因為「他們不瞭解我們…
為何921時,沒有這個問題??
不知道,小弟的認知,是否有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