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高雄市已經提出中央要買單的要求了(這個要求應該沒有人會爭議吧?高雄市有提出吧?)我建議,中央買單後,在中央出錢的地方,都要加註『明顯』且『易見』的標誌如『本XX於民國103年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出資興建,高雄市政府進行後續保修』,就像很多計畫會寫『本計畫係由經濟部XX計畫執行』(大概這類的標語)我覺得,這樣挺好的。
zuoaihua wrote:中央的錢也是人民的納稅錢,不是總統府或國民黨的錢 沒錯,中央的錢也是人民的納稅錢,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在講『總統府』或『國民黨』了?中央、地方,有權無責,有責無權,權責不相符的地方太多了,道路建設應該是歸屬地方權責,如果地方要中央出錢,中央也願意買單,那就出錢,但要讓大家知道。記得之前有些公車(電動的吧?),上面就有註明『本公車由經濟部XX計畫提供』(類似的文字)講的很清楚你這台公車的來源是誰提供的,我就會知道這是你這間客運業者向政府取得補助而提供環保的公車,而不會把環保的美名全部冠在業者頭上。
虎克貓 wrote:高雄市也有緊急救助預...(恕刪) 就跟那對夫婦在韓國早產,如果他們有能力自己出多少盡量出,不夠的再接受金援也不會惹得到處被起底今天高雄也不是窮縣市,想必今年的煙火也會停辦,應該也能省下一些錢閣揆也講了,不夠中央出,重點是高雄要講得出數據,只出100萬也行花媽若好意思講的出口,剩下的就交給中央買單,不用扯太多
虎克貓 wrote:高雄市也有緊急救助預...(恕刪) 高雄的緊急救助金是遠遠不夠應付氣爆的接下來幾個月還會有颱風,預備金原本就是要為天然災害而設到時候發生災害,依現在中央冷漠的態度,應該又是會相應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