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第一項現行條文:(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依現行法規,如果是被判無期徒刑的,要關滿25年才能假釋以前舊法是"10年"就可以假釋,如果剛好遇到減刑、大赦等,可能還更短,只要七、八年就假釋出來了廢死不是不行,但要有配套措施,至少要讓無期徒刑是真的"無期",用終生監禁取代死刑讓重大犯罪者與社會永久隔離,終生在監所裡工作勞動,所得扣除他自己的伙食醫藥等費用後,其他均轉入犯罪被害人補償基金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