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dei wrote:我確定沒有犯法。這個叫做使用竊盜,不犯法的。你是要反諷吃餅事件吧,不過你的比喻真的很差。要吐槽之前也先做好功課吧。(恕刪) 咳!!這位大大,不知您是法律系的嗎?請注意使用竊盜的定義是當事人"主觀上"沒有將物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客觀上也沒有這種情狀。請問你,放在桌上的太陽餅遭拿走,拿走的人主觀上(拿的人自己怎麼想),難到不知道這是別人的不能拿嗎?而且拿走的與送還的人與物都不是原來的當事人,請問被拿走的東西已被不法占有(沒付錢也沒有當事人的同意),這不叫竊盜?而客觀上當事人先非法入侵在拿走別人財務,這不叫竊盜?
flybo wrote:沒犯法哦~ 之前就是...(恕刪) 這行為是叫使用竊盜因為我國刑法上沒有這種規範型態所以變成沒辦法擴張解釋條文只好給他無罪當然民事上賠償應該不會躲掉吧?我不清楚那個案例解決的方式是需要立法補充的進去行政院是侵入吃掉太陽餅其實算是毀損罪拿走一千塊就是加重竊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