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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真的不懂甚麼叫”時效”嗎?

今年四月下旬,突然接到某縣市警察分局的通知書,說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須於某月某日前往警局作筆錄云云,搞得一頭霧水。

在下我一輩子都在教育界服務,從未進出風化場所,何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隔天打電話去問,原來有人告我電話騷擾,跟風化案無關。雖然鬆了一口氣,心中還是很納悶,究竟我電話騷擾誰?

做筆錄的時候,警察終於亮出底牌,說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一月某日,曾打無聲電話給某人,對方告我電話騷擾。我說我完全沒這種印象,可能是睡前吃安眠藥半夜夢遊無意識中按錯號碼鍵吧,不過電信局既然有證明,也只好自認倒楣。

做完筆錄後,我善意告訴問案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已逾兩個月時效之案件,不得詢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這個案子的時效已經完成,我本來可以拒絕做筆錄,只因問心無愧,還是選擇回答,但是希望不要移送,因為即使移送也是無效。

誰知坐在一旁的警局主管聽完後嗤之以鼻,以為我亂講,仍然堅持移送。後來簡易庭法官可能也沒注意到時效問題,竟然依判例罰我五千元。事後我依法提出抗告,對方提不出時效未完成的新證據,普通庭法官終於裁定免罰,還我清白。

這個案子只有兩個可能:第一個可能是,警察根本不懂甚麼叫時效;第二個可能是,縣市政府財政困難,警察刻意裝糊塗想增加罰鍰收入。

各位大大若有懂法律的,認為哪一種可能性比較高?

2013-08-18 20:34 發佈
答案應該是1

基層員警除非有特意要參加升等考試 不然大概沒啥機會再去碰法律書籍了
時間到就能升等 這種不考試的員警也很多

而且法律書很多 如果不是特意要準備考試 不知道你的時效問題的也沒啥稀奇
因為警察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

台灣法規也是把警察設定在執行者而非裁判者所以不需要懂太多法律知識
而且傳票到了警察也沒有權力拒絕
為何堅持移送因為台灣法律就是這樣規範警察

可能你個人觀想會是"聽完後嗤之以鼻,以為我亂講"
但是這只是因為警察只是執法者而不是審查案件的法官
不移送就是瀆職 決定你是不是在時效內的是法官而不是警察

靈魂守衛 wrote:
答案應該是1基層員警...(恕刪)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某些條件下,警察可以直接開罰鍰,所以他們同時也是司法的裁判者。

另外,問案的是偵查隊,隊長應該是警官,好歹也是大學畢業,法律常識有可能會那麼差嗎?
二樓說的正解

且偵查隊
主要還是在刑法上面比較熟一點

對於時效性的注意
反而是簡易庭那邊比較有問題

不過,有抗告成功就好

a24976440 wrote:
二樓說的正解且偵查隊...(恕刪)


未依法行政,違法移送才是瀆職,只是無冤無仇懶得去告他們而已.

鄉下佬 wrote:
未依法行政,違法移送...(恕刪)

還是去檢舉比較好
這無關個人冤仇
而是大是大非的公益
姑息養姦只會讓政府更退步而已
就讓小弟來回答您的疑問好了

基本上,你的案子可以提抗告的話,就表示你所犯的社維法的嚴重層級是屬於簡易庭層級了
,至於有無違規是由簡易庭上的法官來裁定,而非警察機關來處分。

所以說條伯伯也只能調查後將你移送給簡易庭法官來裁定。

至於你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時效問題,是指行為終止兩個月後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我想您為了這案子應有做過功課吧,給你拍拍手

但我想說的是,法條中沒有說不得調查啊,並且由你述說中,我想應是觸犯社維法中的第63條,妨害安寧秩序罪,才會有到簡易庭審理的層級,所以說要怪到警方,真是太冤枉他們了,白話一點,警方只是幫簡易庭法官調查而己,跟本不到移送的程度。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僅處罰故意,也處罰過失,換言之,你說你半夜起來夢遊亂撥電話給別人,妨害到他人的安寧,雖然您沒有故意的犯意,但您也沒法舉證出你是在夢遊的情況下所犯的無意識行為,況且,通聯記錄還是你撥出的號碼。

結論是,你在抗告後,普通庭的法官也做出不處份的決定了,你也沒有被處罰到是吧,得饒人處且饒人,大家都是有讀過書的,實在沒必要再出來哇哇叫說怎樣,警察也是依法辦理啊,今天他不將你的案子往上報,明天就是他被人家報,你說的瀆職罪加在他身上實在太言過了,對方在依法的情況下,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的違法情況。

以上解答,希望能解您心中疑問,也請您多支持警察

franciswu47 wrote:
就讓小弟來回答您的疑...(恕刪)




警察在這個案子中的角色,相當於檢察官,有權決定移送或不移送,起訴或不起訴。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明明強制規定,已逾兩個月時效之案件,不得詢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自應遵守。


franciswu47 wrote:
結論是,你在抗告後,普通庭的法官也做出不處份的決定了,你也沒有被處罰到是吧,得饒人處且饒人,大家都是有讀過書的,實在沒必要再出來哇哇叫說怎樣,警察也是依法辦理啊,今天他不將你的案子往上報,明天就是他被人家報,你說的瀆職罪加在他身上實在太言過了,對方在依法的情況下,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的違法情況。


重點在第一警察在超過時效時才調查,是有點怪吧,
而且還有當事人自己提出抗告,大家才注意到時效性的問題,
而且法官搞不好也覺得莫明奇妙,為什麼檢察官會送一個超過時效性的案子上來。


鄉下佬 wrote:
今年四月下旬,突然接...(恕刪)


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一月某日,曾打無聲電話給某人,對方告我電話騷擾

這是事實....告不成.....事實就是你曾基幹過這件事.....

很佩服你還好意思上網讓大家都知道....
風輕楊數位影像工房 http://www.windflo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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