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下旬,突然接到某縣市警察分局的通知書,說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須於某月某日前往警局作筆錄云云,搞得一頭霧水。
在下我一輩子都在教育界服務,從未進出風化場所,何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隔天打電話去問,原來有人告我電話騷擾,跟風化案無關。雖然鬆了一口氣,心中還是很納悶,究竟我電話騷擾誰?
做筆錄的時候,警察終於亮出底牌,說電信局證明我於去年十一月某日,曾打無聲電話給某人,對方告我電話騷擾。我說我完全沒這種印象,可能是睡前吃安眠藥半夜夢遊無意識中按錯號碼鍵吧,不過電信局既然有證明,也只好自認倒楣。
做完筆錄後,我善意告訴問案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已逾兩個月時效之案件,不得詢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這個案子的時效已經完成,我本來可以拒絕做筆錄,只因問心無愧,還是選擇回答,但是希望不要移送,因為即使移送也是無效。
誰知坐在一旁的警局主管聽完後嗤之以鼻,以為我亂講,仍然堅持移送。後來簡易庭法官可能也沒注意到時效問題,竟然依判例罰我五千元。事後我依法提出抗告,對方提不出時效未完成的新證據,普通庭法官終於裁定免罰,還我清白。
這個案子只有兩個可能:第一個可能是,警察根本不懂甚麼叫時效;第二個可能是,縣市政府財政困難,警察刻意裝糊塗想增加罰鍰收入。
各位大大若有懂法律的,認為哪一種可能性比較高?
基本上,你的案子可以提抗告的話,就表示你所犯的社維法的嚴重層級是屬於簡易庭層級了
,至於有無違規是由簡易庭上的法官來裁定,而非警察機關來處分。
所以說條伯伯也只能調查後將你移送給簡易庭法官來裁定。
至於你說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時效問題,是指行為終止兩個月後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我想您為了這案子應有做過功課吧,給你拍拍手
但我想說的是,法條中沒有說不得調查啊,並且由你述說中,我想應是觸犯社維法中的第63條,妨害安寧秩序罪,才會有到簡易庭審理的層級,所以說要怪到警方,真是太冤枉他們了,白話一點,警方只是幫簡易庭法官調查而己,跟本不到移送的程度。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僅處罰故意,也處罰過失,換言之,你說你半夜起來夢遊亂撥電話給別人,妨害到他人的安寧,雖然您沒有故意的犯意,但您也沒法舉證出你是在夢遊的情況下所犯的無意識行為,況且,通聯記錄還是你撥出的號碼。
結論是,你在抗告後,普通庭的法官也做出不處份的決定了,你也沒有被處罰到是吧,得饒人處且饒人,大家都是有讀過書的,實在沒必要再出來哇哇叫說怎樣,警察也是依法辦理啊,今天他不將你的案子往上報,明天就是他被人家報,你說的瀆職罪加在他身上實在太言過了,對方在依法的情況下,我實在看不出有任何的違法情況。
以上解答,希望能解您心中疑問,也請您多支持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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