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現在大學生真的愛錢愛瘋了

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不還或不交給警方即以侵占罪函辦?? 用什麼報酬的你看現在一堆無腦的大學生用這個勒索!

..................................................................

討3成報酬 不給嗆讓手機淋雨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23日 上午6:12.. .



.
.

〔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廖姓學生,今年2月間撿到陳姓婦人手機,撥打電話索討3成報酬,因此挨告侵占及恐嚇。新北地檢署認為,廖男索酬行為依法有據,不構成侵占及恐嚇,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律生挨告 不算侵占、恐嚇

檢方認為,廖男撿到手機後主動連繫陳婦,依民法規定請求報酬,沒有占為己有意圖,民法也規定拾得者具有請求權和留置權,難以認定有恐嚇取財嫌疑,陳婦事後也撤回告訴。

法界人士說,目前民法805、805-1條修正條文於去年6月修訂公布,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3成調降為1成,遺失人若是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律師林俊峰認為,拾得遺失物可索討報酬的立法本意,是鼓勵民眾撿到遺失物能歸還失主,也等於是懲罰失主應更善盡保管之責。如今降為1成,恐怕會讓歸還物品的好心人變少,反而會助長民眾將東西占為己用或變現的壞現象。

台北市某大學法律系廖姓學生,被控今年2月底在台北市一家書店,拾獲一名30多歲陳姓婦人的韓國廠牌智慧型手機。事隔2週,他從通訊錄找到名為「老公」的連絡電話,回撥給陳婦老公表明要求給付3成,也就是3000元報酬,並說如果不願意,他大可將手機放回原處讓它淋雨。

陳婦認為不合理,覺得對方根本是侵占和恐嚇取財,便佯稱同意並報警,相約在板橋捷運府中站交付,警方現身將廖男帶回,並將他函送法辦。

廖男表示,撿到後將手機放在房間裡,直到3月4日整理房間時發現手機還在,因為自己在準備國家考試,缺錢買書,他才回撥電話給對方,索取3成報酬,但沒說過不給錢就不歸還。
2013-04-23 10:21 發佈

jimmy_wg wrote:
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恕刪)


讓人想起當年高雄大學..

學校不是還有派人來查, 後來是如何?

學校的動物保護社 社團跟本不能對外幕款, 只有登記過法人團體才可以對外幕款..

高雄大學之拾金不昧捐給動物保護社妹仔表揚懶人包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913354&p=14


從潘女捐6000元至高大動物保護社,探討該社之性質
自由電子報- 高大動保社寄還善款警所拒收

GOOGLE
ADing 看天下
2010年12月18日星期六
高雄大學6000元事件聲明紀錄
既然法律要明訂拾獲人有權利要求一成報酬,
遺失的人就應該阿沙力一點,
畢竟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答應了要給報酬還去報警,這不是沒有誠信嗎?

如果拾獲的人不缺錢沒索討, 可以說是遺失者運氣好,
再怎麼說,人家幫你撿到送還了,損失一成總比損失全部好,
還是要心存感激吧?

只是不是所有人都像大大一樣這麼明智...你看多少人甚至無視對方家境是否窮困硬是要討....我只是覺得這種法令治標不治本... 感覺像是去把東西"贖回來"似的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既然法律要明訂拾獲人...(恕刪)
一個智障國家才會定出這樣的智障法律, 也只有這種智障國家裡的智障人民才會拿遵守這種智障法律,

jimmy_wg wrote:
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恕刪)


答應給錢然後還去報警
這對夫妻真的太過份了
好像人家應該要免費無償,浪費自己時間還給他

jimmy_wg wrote:
台北市某大學法律系


哪一間可以講一下嗎?
台大,政大,東吳?

想錢想瘋的不是只有大學生
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新聞上也沒寫.....哈哈
Kao0911 wrote:
哪一間可以講一下嗎?...(恕刪)
我想對方的態度語氣也不對.... 至少從這篇新聞裡面感覺對方有點恐嚇得意味..

雙方都有問題 一方不知道法令改了硬是要討3% 然後又說若不給他可以把它放回去淋雨!?( 我覺得有恐嚇的感覺) 另一方都說可以給了又報警抓人沒啥道德....反正這個法令就是有問題! 我還沒想到有哪個國家有類似這種的怪法令的
940nw wrote:
答應給錢然後還去報警...(恕刪)

jimmy_wg wrote:
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恕刪)
現在法律系小朋友怎麼了,書念到頭暈了嗎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