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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拿20元破損糖 家樂福告到底

引用自由時報今日報導
「........清潔工拿20元破損糖 家樂福告到底
.-字+字.自由時報 – 2013年1月30日 上午4:32.
...〔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家樂福豐原店陳姓男清潔工,前晚掃地見一包牛奶糖破損,他認為是要丟掉的破損品,感覺可惜而拿了24粒塞在腰袋想嚼食,卻被王姓安全課長發現,國小畢業的陳某坦承拿了僅值20元的牛奶糖,王某堅持報警。

「報警是要殺雞儆猴」

陳某認為,主管堅持報警是因「對我感覺不好,會挑我的毛病」,律師陳建良認為,以「微罪不舉」角度分析,類似案件可能由檢察官訓誡或予以緩起訴結案,若陳某坦承拿糖且無偷竊犯意,不需動用公權力,只需內部處分;家樂福全國公關經理何默真強調,陳某明知故犯,報警是要殺雞儆猴。
律師建議:微罪內懲即可

中市豐原警方調查,陳某前晚打掃倉庫,見紙箱內有一包破損牛奶糖,紙箱寫著「raf」(包裝不良準備退回廠商的英文縮寫),54歲的陳某看不懂英文意思,認為牛奶糖丟棄可惜,不如在掃地時嚼食,排解打掃工作的無聊,遂拿了24粒塞在腰間袋子。

不料王姓安全課長從監視器看見,立即詢問,陳某坦承拿糖,也把腰袋打開讓王某檢視,王某馬上報警。

陳某在警訊時宣稱沒有偷竊犯意,只是覺得丟棄可惜;王某卻說,紙箱上寫「raf」,即指包裝不良要退回廠商,不是要丟棄;王某說,並未事先告知陳某不能拿倉庫內的破損商品,但員工都應知店內物品不能私取。

一包牛奶糖原價75元,包裝破損後,殘價僅20元,有人質疑為24粒只值20元的牛奶糖,跨國大企業對清潔工興訟是否過苛或過當?何默真說,陳某是家樂福委外清潔公司的清潔工,不算是家樂福員工,家樂福對任何工作人員偷竊,不論是1元或1萬元,統統報警,殺雞儆猴才能使員工警惕。
..」
對案情內容個人不評論
不過其中家樂福公關經理說得很好「不論是1元或1萬元,統統報警,殺雞儆猴才能使員工警惕」
所以,希望政府機關對家樂福特別照顧一下
查一下他們違反的勞基法、消防法....相關法律
印像中這家公司對員工好像也不是該給的都有給吧
2013-01-30 15:35 發佈

石梯有夢 wrote:
引用自由時報今日報導...(恕刪)


想到我當初在家福福打工

都快流淚出來了
石梯有夢 wrote:
對案情內容個人不評論
不過其中家樂福公關經理說得很好「不論是1元或1萬元,統統報警,殺雞儆猴才能使員工警惕」
所以,希望政府機關對家樂福特別照顧一下
查一下他們違反的勞基法、消防法....相關法律
印像中這家公司對員工好像也不是該給的都有給吧
...(恕刪)


推~這段
推......
就連廠商飲料試飲的的工讀生都被叫去當家樂福員工用
現在聽到站點是家樂福就...
大賣場體系的都值得關心一下
活生生血淋淋版本的台灣悲慘世界!
有沒有這麼狠心!!!
都要過年了!
忘記背後 努力面前
未經許可,便私自拿取,這點我也是無法接受的!
要拿至少要問一下,但這點小事報警也太誇張了!
就罰錢了事即可!!
這有點小提大作,但我覺的外包商進去裡面時應該也有簽合約吧,這也是在教育大家別因小失大 不該是你的就別拿
該被殺鷄敬猴的是主管才對!
沒講的事情自己要知道?這叫啥應知?
SOP有沒有給人看過?
有沒有口頭告知過?
相關訓練規定有沒有列入或相關課程有講過?
若都有?OK!我沒意見!
若都沒有?
那很抱歉!是主管問題!

而在
"陳某在警訊時宣稱沒有偷竊犯意,只是覺得丟棄可惜;
{{王某卻說,紙箱上寫「raf」,即指包裝不良要退回廠商,不是要丟棄;
王某說,並未事先告知陳某不能拿倉庫內的破損商品,但員工都應知店內物品不能私取!"}}
框起來的就是問題點
清潔工做錯事情沒錯.但是若真要玩...還有的搞勒= =

家樂福...私底下的風聲不是太好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它給我的印象:主管跩得要死

其它[薪資待遇啦,商品貨色啦,購物的爽快度啦]

都不怎麼樣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能拿
不能因為價值多寡而決定行為對錯
更何況是在倉庫內..
這種行為就是錯的
和企業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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