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聽說正式的會被fire,我太落伍了嗎?她們會告人喔,大家發言小心喔。PS:順便請教大家,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新聞寫的解職的意義,是說被這學校解雇,但是還是可以去其它學校任教。還是說解職之後就不具有教師資格了。
rogerxthat wrote:我達影片都沒看完...1.頻頻無禮的打斷別人發言.....(恕刪) 網路上看到行車紀錄器影片,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交出完整版影片,敘明前因後果。你看到的影片並不是完整版影片,另一方疾言厲色的時候你可沒看到呢題外話,我並不認為對上級無禮可以構成解聘老師的理由,頂多記個警告,我比較有興趣知道,「被七朵花教過的學生」,有幾個因為受不了而轉學?他們帶班是否有問題,看這個比較準。新聞裡面說到的11個轉學學生,沒有任何一個被七朵花教過,我不知道為何可以以此做為七朵花不適任的證明之一。
以下是勞基法第12條: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還好老師不適用勞基法,對主持會議的人拍桌子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公司,事情就大條了。
oops2 wrote:對主持會議的人拍桌子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公司,事情就大條了。 「重大侮辱」,如果只是會議中隔空拍桌子就被解聘,應該還有得玩。話說,私人公司的獨裁制度,大家喜歡嗎?教師應該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