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新聞:「7朵花」老師涉私審學生3人遭解職。(這三個是正式老師嗎?)



沒聽說正式的會被fire,

我太落伍了嗎?

她們會告人喔,大家發言小心喔。

PS:
順便請教大家,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新聞寫的解職的意義,
是說被這學校解雇,但是還是可以去其它學校任教。
還是說解職之後就不具有教師資格了。
2012-10-26 20:46 發佈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才走三個??

這些人一個都沒有留在教育界的價值
我在網路看到的影片,看完真的是超火的,

這社會怎麼了?

看到我快休克了。怎麼會這樣。
我達影片都沒看完...

1.頻頻無禮的打斷別人發言
2.亂扣別人帽子
3.對方一提到對他們不利之事, 就揚言提告

以基本道德, 別說作老師, 作公民都不夠格

rogerxthat wrote:
我達影片都沒看完...
1.頻頻無禮的打斷別人發言.....(恕刪)

網路上看到行車紀錄器影片,
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交出完整版影片,敘明前因後果。

你看到的影片並不是完整版影片,
另一方疾言厲色的時候你可沒看到呢

題外話,我並不認為對上級無禮可以構成解聘老師的理由,
頂多記個警告,
我比較有興趣知道,「被七朵花教過的學生」,有幾個因為受不了而轉學?
他們帶班是否有問題,看這個比較準。
新聞裡面說到的11個轉學學生,沒有任何一個被七朵花教過,
我不知道為何可以以此做為七朵花不適任的證明之一。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以下是勞基法第12條: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還好老師不適用勞基法,

對主持會議的人拍桌子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公司,

事情就大條了。



冷靜點 wrote: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才走三個??

...(恕刪)


我猜.......三個是代課的,四個是正職的?

oops2 wrote:
對主持會議的人拍桌子這種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公司,
事情就大條了。

「重大侮辱」,
如果只是會議中隔空拍桌子就被解聘,應該還有得玩。
話說,私人公司的獨裁制度,大家喜歡嗎?
教師應該比照辦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七朵花...噗~
eclose wrote:
沒聽說正式的會被fi...(恕刪)

VitesseWu wrote:
我猜.......三...(恕刪)

到底被fire 是代課還是正職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