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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罪跟重傷害罪

請問 我把一個路人 打到住加護病房 剩半條命

這樣我會被判普通傷害罪還是重傷害罪呢!?


若加上我是日本人 會判比較輕一點嘛!?
2012-04-26 11:10 發佈

呂吟 wrote:
請問 我把一個路人 ...(恕刪)


你要看你有沒有搶先召開記者會而定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呂吟 wrote:
請問 我把一個路人 ...(恕刪)


妳的皮鞋是尖頭的
還是扁頭的有差喔

尖的算重傷害
有跪在地上行大禮嗎
還要超過五分鐘喔!!!
新聞有間接教授
就是有無攻擊要害的差別
再來就是找大律師跟黑道

呂吟 wrote:
請問 我把一個路人 ...(恕刪)


緩刑期間若沒再犯錯就不用關了 ......
看你女友是不是藝人而定
呂吟 wrote:
請問 我把一個路人 ...(恕刪)

高級書僮 wrote:
看你女友是不是藝人而...(恕刪)

要看這女藝人茶杯大小而定。
http://www.turtle-family.com/Discuz50/index.php
問題...我會被判普通傷害罪還是重傷害罪呢!?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你沒講到最關鍵的問題(雖我知你在影射MA案)..
一般人會認為..把一個人打得很重..打得快死..就是重傷...
然而...並非如此...刑法第10條4項對重傷下了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講明白點...必須使他人的身體器官永久的毀敗..或者在功能上永久的上喪失或減損..一時的..可恢復的..都不算是重傷...
例如..血流不止並不算重傷...因為若血一直流..然後死了..那叫殺人...若血流一流..沒死..止住了...過一陣子..身體會自己造血...並非永久的毀敗或功能上永久的上喪失或減損..不算重傷..只是輕傷...

簡單的講...林姓司機雖被打進加護病房..一度命危...一般人會認為他受到了很重的傷(快死了怎會不重)...但刑法並非如此認定...而如果林姓司機的身體器官無法治癒而出現永久的毀敗..或者在功能上永久的上喪失或減損...打人者就犯重傷罪...若非就否..

另...你會發現一件事...同樣的一件傷害行為會不會構成重傷...其實跟當時的醫療技術有很大的關係...
例如...以前醫療技術差..把人打斷手後..醫生接回去可能出現永久的功能減損..算重傷..而現在技術好一些...接回去後也許無任何後遺症...只算輕傷...

sleepintime wrote:
問題...我會被判普...(恕刪)


也就是說
殺人是拿刀子或是拿鋸子的分別了

刀子下去 還有的縫
鋸子一下去
肉都爛掉了
就是重傷害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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