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志願役大部分是廢物」遭475軍人告 陳沂因這理由不起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發言向來嗆辣的網路紅人陳沂,去年8月在個人臉書直播時批評,「國軍大部分志願役軍人是廢物」,引發志願役阿兵哥的公憤,475名志願役士兵怒控陳沂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沂並未指名道姓針對特定人士指責,不符公然侮辱罪的必須針對特定人的構成要件,因此認定她犯嫌不足,今處分不起訴。
2次直播指「志願役真的很廢」逾20次
士檢指出,陳沂於去年8月23日深夜11點多,在澳洲布里斯本開臉書直播,稱「大部分的志願役都是廢物」,「因為你出社會就是廢,找不到工作,也沒有任何專長,可能也是個文盲,所以只能簽下去志願役,在軍隊裡欺負跟霸凌那些義務役」、「因為志願役出去就是廢,大部分的志願役就是廢物,當兵到底學會什麼,再次強調就是學會了拔草、刮鐵鏽、刷油漆,跟學會做假報告和奉承、拍長官馬屁這樣子」、「因為志願役出去就是廢!」
同月26日陳沂再次開啟臉書直播,仍強調大部分的志願役都是廢物,士檢統計,陳沂在2次直播中,共指責「志願役真的很廢」逾20次。
475名志願役士兵不甘受辱,先後至澎湖、橋頭、金門等各地檢署提告,控告陳沂涉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等罪,最後皆移轉由士檢偵辦。
陳沂偵訊時供稱,她說「大部分志願役是廢物」,意思也代表「少部分志願役不是廢物」,而且她根本不認識告她的人,他們是想對號入座、覺得自己是她口中的大部分志願役嗎?「希望他們不要這樣說自己」。
對不特定人所為的言論 不符公然侮辱
檢方傳喚3名提告的士兵,3人都證稱全國志願役大軍約有23萬人,他們都不認識陳沂,陳沂在直播中也沒提到他們的姓名。
檢察官因此認定,陳沂在直播中的言論,屬於對不特定人所為的言論,不符公然侮辱須對「特定」或「可得特定對象為之」的構成要件,因此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另有國防部與4名志願役士兵,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陳沂涉公然侮辱罪,北檢今年8月間也以相同理由,將陳沂處分不起訴。
國防部:支持相關告訴人聲請再議
國防部今日表示,根據了解,相關告訴人對於陳姓民眾以羞辱之言詞詆毀軍人,卻受到不起訴處分無法認同,已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請再議,國防部對於官兵維護名譽之行為,表示支持。
國防部強調,軍人是一項神聖特殊的志業,官兵犧牲奉獻,守護家園,需要國人共同支持,以惡意言論攻訐國軍,打擊軍心士氣,實不足取,籲請國人支持國防,愛護國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網紅陳沂日前在自己的臉書直播中,批評「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遭國防部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開庭傳喚陳沂說明。透過鏡頭,陳沂表示,備感榮幸,但希望國防部在告人之前,要請教專業人士,且對岸同胞還在啃樹皮,等不到國防部去解放他們,國防部卻把心思放在她這小女子身上,應該是覬覦她的美色,希望能在法院常相見。
為了出庭,陳沂還特別戴上迷彩帽,她表示,國防部未來可能會請她去當軍中情人,所以最近積極在練歌,好為了能去勞軍做準備。另外也由於台北市長柯文哲說過,女生不化妝就出門會嚇壞人,所以來到地檢署前花了時間做準備。語畢,陳沂還特別要媒體記者拍攝全身美照,好清楚表達為了今天的「活動」的心情。
至於備受爭議的「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一語,陳沂強調,大部分指得是在軍中霸凌同袍的人,另有多位軍人以個人名義對她提告,她表示,有些人會自己對號入座,她就配合對號入座吧。
陳沂在今年8月23日、26日兩次開臉書直播,內容出現「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軍人沒有一技之長」、「是文盲」等話語,引發國防部不滿,為捍衛軍人名譽,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對此,陳沂曾反酸,國防部法律知識不足,卻也在自己的直播中改口「少部分的志願役」,另貼出「館長」曾批評過志願役出社會都只能找比較低微工作的影片,嗆國防部,要告應該連館長也要告。
海軍敦睦艦隊爆24例武漢肺炎確診,外界質疑是否隱瞞疫情?曾嗆「志願役都是廢物」的網紅陳沂撿到槍,連番在臉書發文砲轟「國軍除了在防疫期間扯後腿造成防疫破口,到底對這個國家有什麼貢獻?」
陳沂質疑,海軍艦隊疑似隱瞞疫情,累積確診24例,還可能已經傳染給其它民眾造成大規模社區感染,「很意外嗎?」
陳沂狠批,「國防部都成了防疫缺口了,還在那邊說要給國軍多些鼓勵?鼓勵什麼,鼓勵他們繼續傳播病毒保衛國家嗎?而且種種跡象顯示,國軍中標不是無辜欸,很可能是層層隱匿和各種謊言造成現在的結果。這就是我們國軍,永遠都想隻手遮天的國防布!」
陳沂還酸,「我以為國軍存在的目的,是反共復國欸!結果現在變成了做口罩?說真的啦,平常領那麼多納稅人給的薪水,做事本來就是應該的,去做口罩難道是義工嗎?如果不養志願役,把那些錢拿去聘雇臨時工,不知道能省下多少預算,我們也能少繳很多稅吧?」
陳沂曾在直播公然嗆「大部分志願役軍人都是廢物」,國防部以「公然侮辱罪」控告她。今年1月北檢調查後,認為陳沂並沒指名道姓,其所稱的「廢物」無法特定到個別的軍人,並不符妨害名譽及公然侮辱要件,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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