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查後全部不起訴。
檢方指出,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有強暴脅迫行為,此鬥毆案雖然發生在火力連集合場,不特定人可自由進出,但此集合場在軍事營區內,軍營客觀上屬於封閉場所,不構成刑法公共場所聚眾鬥毆的要件。
ura0414 wrote:
檢察官偵查後全部不起...(恕刪)
坦白說,依此案例而言,我認為檢察官英明。
不起訴,部隊依然可以對參與鬥毆事件者,做出懲處,而起訴則讓情節上升到另一個司法層級。
台灣人喜歡拿雞毛當令箭,看到有時球場上,打球打到兩隊球員發生肢體衝突,竟然也有觀眾報警要求警方處理!
更特別的是,竟然還有檢察官煞有其事,還立案傳訊調查,台灣司法人力會不足,人員會過勞,不是沒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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