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媒體在討論戰時民防自衛的問題,讓我想到如果戰時民眾自發組織起來與敵軍戰鬥,我方政府會是什麼態度呢?於是想到這些問題
問題一:假設戰況危急時,有一群已除役的民眾私下組織起來,拿私自製造、改裝、購買的槍、炮、弩、炸彈守衛鄉里,或主動出戰,並成功殺傷部分敵軍,他們是否會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殺人罪、傷害罪及其他法令懲處呢?
問題二:假設他們的行為是發生在敵佔區,則該地被收復或他們戰敗後撤退至未佔領區,是否同樣會被我方政府依法懲治?
問題三:假設他們的武器是合法的(如原住民拿自己的合法獵槍,或其他人拿經過申請,合法持有的十字弓)
並拿這些武器加入戰鬥,成功殺傷部分敵軍,他們是否也會被我方政府依法懲治呢?
問題四:如果台灣發生戰爭時,一些比較鄉下或郊區的村莊或社區或家族,擔心自己住的地方軍警較為薄弱,或是擔心當敵軍來時,可能因為軍紀問題對居民造成侵擾,或是想要自力阻饒敵軍對當地的控制,但是又擔心自己的戰鬥技能或火力不足,因此私下集資聘請國內外,有戰鬥訓練或熟習武器的人員(也就是僱傭兵)來保護鄉里(因為一般保全可能無法應對戰時的狀況),並在過程中殺傷部分敵軍,這樣會被我方視為非法的行為嗎?
最後在戰時若有人做出上述的行為,能夠為戰場帶來什麼效果?
有無法律人或軍警能解答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