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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將貪2880元怨判4年半太重?

少將涉貪判4年半 最高檢開會研議是否非常上訴
中央通訊社 2022年4月6日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

前少將韓豫平涉貪遭判4年半定讞,外界替韓豫平陳情,法務部也將資料轉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今天為此召集花蓮地檢、花蓮高分檢檢察官研議是否有非常上訴空間

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詐取本應獎勵演習有功官兵的加菜金支應民人餐費,所圖利益約新台幣2880元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指出,民國104年7月間,花防部指揮官中將劉得金剛上任,宴請韓豫平、時任政戰主任郭守寓及郭的家人;韓豫平明知餐會有民人參加,且加菜金不得支應非軍人餐費,為免除主官劉得金負擔,不顧幕僚反對,非法挪用加菜金支應

花蓮高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韓豫平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2月14日駁回上訴定讞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韓豫平身為花防部長官,無視國軍忠誠軍風的要求,踩踏紅線詐取加菜金,有損國軍將官形象,且犯後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不佳

花蓮高分院審酌,本案所圖利益僅288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韓豫平4年6月徒刑

另方面,花蓮高分院認為,本案共犯花防部指揮官辦公室張姓行政士因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所圖利益僅2880元,因此減輕其刑,又考量張姓士官面對少將指令最後選擇服從,有值得憫恕之處,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多名立法委員日前指稱判刑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說,轉交外界意見給最高檢審查是否符合非常上訴要件。江惠民今天為此召集花蓮地檢署、台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的檢察官研議此案有無救濟空間,因尚有資料待蒐集,會議並無結論
2022-04-07 12:54 發佈
本案所圖利益僅288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規定減輕其刑,判處韓豫平4年6月徒刑

吃了小兵的加菜金,現在怨判太重?
懲罰的是他的“行為操守”,不是他的貪得金額
早知如此何必當當
這案子最可憐的是那位士官,應該要改判無罪才對,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也是留下前科,怎麼沒人幫他申冤?
trooper62
trooper62 樓主

法律參考情理法,情理不見只有法,衰[嘆氣]

2022-04-07 13:18
天衣神水

張姓士官面對少將指令最後選擇服從.......士官只是被威嚇,士官抗拒少將指令下場會如何?大家自己想。

2022-04-07 13:59
不滿情敵造謠男持刀殺人判4年6月定讞
2019年8月27日

王牌大律師
trooper62 wrote: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韓豫平身為花防部長官,無視國軍忠誠軍風的要求,踩踏紅線詐取加菜金,有損國軍將官形象,且犯後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不佳


我覺得應該是 [犯後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不佳] 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trooper62
trooper62 樓主

沒錯,犯後態度很重要[微冷笑]

2022-04-07 13:32
偷(搶)1元是錢,偷(搶)1000萬也是錢

用金錢數量來衡量刑罰覺得不妥當

懲罰的是針對罪犯的“錯誤行為操守”,犯錯就是要罰
建議那位士官再積極上訴,至少請一個好律師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這裡面的學問可不小哦

花防部中將指揮官,花防部少將參謀長,三顆星去宴請一位上校部政戰主任及其家屬,這三顆梅花面子可大的得很哦。

張姓侍從士先以指辦室零用金支付當天餐費共5760元,少將參謀長表示會另找經費支應,韓、張明知該餐會有民間人士參與,竟予隱瞞,詐領加菜金支應民間人士之餐費,讓主計組承辦人員核撥加菜金2萬元,由張把其中的錢拿去當海產餐會經費。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政戰主任在部隊中的任務是什麼,政戰人事、文宣、監察、保防,如果有人待過類似的單位就會知道,錢的事沒有監察單位蓋章財務官是不會發錢的,啊....監察單位不就是政戰主任管的嗎?他蓋章了哦,嘿~嘿~

這下子大家應該知道,為何中將、少將三顆星要去拍三顆梅花的馬屁了吧?一切盡在不言中啊 ,侍從士不照辦會惹毛一堆人,他敢不從嗎?

PS:真的再挖下去..........
若當初是跟上香菸的團購可能就不會這麼慘了
trooper62 wrote:
少將涉貪判4年半 最(恕刪)


說真的這實在太離譜了 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這樣亂判會破壞法律本身的信用
由於「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兩者構成要件大抵相同,差別在於前者規範之刑度較重

如公務員涉犯賄賂罪及圖利罪時,基於特別規定應優先普通規定適用原則,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所以只要冠上“貪污”兩字,比刑法更重,驚著!還是不要亂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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