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脆修法只要美國喊撤僑時,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嚴禁出國。最好也提案增修: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規定"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改為"收入與官職不相稱者",並將刑罰改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沒收其犯罪所得及巨額罰款。如果國民黨7成立法委員贊成以上立法。下次總統大選就算提名一顆西瓜,我必定投國民黨候選人。口說無憑,特例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