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共機繞台次數開始增加,小弟覺得似乎有必要弄清楚國際空域的問題..
我先想到的是1983年的韓航客機事件,OK,那個真的是跑到人家家裏去了,蘇聯飛行員打光了機砲在無法確定對方來意時,只好認定為美國偵察機,把它擊落了。(會不會正副駕駛當時都睡著了,蘇聯飛行員叫半天沒聽見?)
再來是1987年的巴倫支海手術刀事件,算是蘇聯飛行員的藝高人膽大,用尾翼去切人家北約偵察機的發動機,讓他們趕快逃回去,不要在人家家門口亂逛。
再來是2001年的南海撞機事件,如果我是王偉,我再怎麼生氣,也不能向美機開火,但撞機事件,並不是他想學蘇聯飛行員這樣幹,我認為雙方過於接近的美機突然轉向,但這也不是說美機敢去撞別人,也許是為了返航突然轉向,但因為視覺盲點的相撞。
說到開火,記得韓國F-16曾對俄國轟炸機開砲示警,中日兩國在東海的較量,也有用火控雷達鎖定對方的例子,但就是不能直接把對方擊落,是否有懂國際法的朋友,說明怎麼做比較好?
Mig0211 wrote:
防空識別區你可以把它(恕刪)
美國當初對利比亞設定
海上封鎖線跟禁航區
越界就擊落與擊沉
你認為國際海空域不能開戰?
利比亞禁航區
主條目:利比亞禁航區
2011年利比亞起義發生後,為了「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制裁格達費政權和「保護平民和平民中心」的安全,聯合國安理會於2011年3月17日投票通過安理會1973號決議,在利比亞設立禁航區。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的10國贊成該決議,俄羅斯、中國、德國、巴西、印度棄權[1]。
伊拉克禁航區
在波斯灣戰爭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92年通過第688號決議,指出伊拉克總統海珊對於伊拉克北部的庫爾德族進行侵擾,因此基於人道,劃定伊拉克北部(北緯36度以北)為禁航區,而後又在伊拉克南部(北緯33度以南)增設禁航區。該禁航區禁止伊拉克的戰鬥機飛行,且不時有美國、英國等國的空軍戰鬥機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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