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神們,小弟本來是志願役,
106年9、10月因為腰痛到受不了申辦不適服退役,106年12月生效後每個月都賠償3千多的賠款並調到別的單位繼續服義務役
107年1月去國軍高雄總醫院檢查我有先天性的僵直性脊椎炎(HLA-B27陽性),並已達二級,2月時總醫院就有開停役證明給我,並讓我順利停役,之後區公所有通知我去拿停役令與免疫令(已順利拿到),但是我志願役的賠款還是繼續在繳,已經繳了8.9個月了
停役之後我在各論壇問過各版版友我目前的狀況還需要繳賠款嗎? 還是可以申請免賠款? 大部分的版友都回說通常都是還在服志願役的時候辦理因病停役的,不用賠款,但我是辦理不適服後,之後才辦理停役,所以版友給出的答案都不一致
小弟想問一下各M01版的大神們,如果是我目前這個狀況,能申請免賠退志願役的賠款嗎?
P.S 我不需要拿回已經賠8.9個月的錢,小弟只想知道能不能申請停止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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