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的和平,
人民被壓制太久,
一胎化後的少爺兵,
各軍區貪污,各軍頭買官賣官嚴重,
軍演表演化,美化各種數據.......
中國軍隊只能演演戲
abc047 wrote:
..各軍區貪污,各軍頭買官賣官嚴重,(恕刪)
沒國會監督的國家軍隊貪污賣官很正常,老蔣的國民黨軍當初在大陸時也是這樣。
但習皇也確實夠聰明,他稱帝前就已削弱不少軍方領導的力量,一來穩固自己位置,二來避免軍隊持續腐化下去,三來自己金庫也可多裝點。
abc047 wrote:
幾十年的和平,人民...(恕刪)
龜笑鱉沒尾
笑解放軍?回頭看看國軍好嗎

法規名稱: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第一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
軍事必要之事項,授權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爰依該法為訂定本準則之依
據。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事作為:指國軍部隊實施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直接或間
接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必要作為。
二、危險係數:指溫濕度儀器測得室外攝氏溫度數值,加上相對濕度值乘
以零點一之加總數值。
〔立法理由〕
一、本準則之用詞定義。
二、國防事務經緯萬端,除傳統的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軍事必
要等區分外,並隨著國際政治、經濟、氣候等外在因素,彈性調整其
作法及目標(如反恐、反海盜及國際人道救援等)。為使國軍行動具
彈性及多樣性,爰以軍事作為涵括,舉凡實施或準備實施列舉事項,
而直接或間接助於國防目的之行動,均納列屬本準則範圍,確維官兵
人權。
三、教育係指以思想、武德、武藝為內涵,哲學、科學、兵學為重心,培
養信念堅定、才能卓越、實踐力行之軍人;並依為用而育,計畫培養
宗旨,循打、才、選、育策略思維,結合國防事務革新轉型需要,期
能達成培育建軍備戰優質人才。
四、訓練係對所屬人員,作有計畫的學識、技術與能力培養,使軍人具備
勝任現職及擔任將來其他職務的能力;以蓄積作戰能力,戰勝敵人為
目的,應模擬實戰、從嚴從難,磨練官兵勇猛機智、臨機應變之本能
,各項規劃應合理明確、清楚說明,設想在敵情不明、惡劣天候、困
難地形、情況危急、身心疲困之狀況下,反覆實作、達成基準,培養
官兵不怕危險、不畏艱難,達成任務之習性。
五、勤務為戰鬥活動及教育、訓練範圍以外之軍事活動,旨在支援作戰或
執行特定任務部隊實需。
六、作戰主要係指以武裝部隊結合全民力量,藉戰略、戰術及政治作戰,
摧毀敵人武裝力量,屈服其戰鬥意志,獲致戰爭勝利。
七、臺灣位居亞熱帶,屬海島型氣候,夏季高溫炎熱常達攝氏三十二度以
上,且相對濕度偏高,對國軍部隊戰訓整備工作影響甚鉅,尤其從事
高強度之身體負荷事項,氣溫過高易導致身體散熱不良,稍有不慎即
產生熱傷害情事。爰參考國內外研究文獻,於第二款明定「危險係數
」測定法,以提醒幹部注意環境與天氣狀況,適時妥採防範措施。
八、危險係數區分:
(一)安全:危險係數二十九以下。
(二)注意:危險係數三十至三十四。
(三)警戒:危險係數三十五至三十七。
(四)禁止:危險係數三十八以上。
..................
以下略
平常訓練顧人權怕死人 戰時阿共挑個惡劣氣候開打 平時保護 到時能撐得住作戰的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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