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

資訊設備及資訊媒體攜出(入)營區時,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周邊設備)、資訊儲存媒體磁片、光碟、MP3、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入營、或未填寫媒體三聯單申請核備者,經查屬實均將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

就我所知,洪下士就算帶了照像手機入營,其所違犯的不過就是"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最多就是申誡乙次至二次的處分,怎麼會扯到禁閉呢?

再者,"陸海空軍懲罰法"中確有規範士官懲罰之種類計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及申誡等七類,士兵懲罰之種類計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及申誡等八種,而542旅究竟出於何種考量或需要,必須破壞規定,逕以士兵之懲處加於士官身上,這部份應是需要明察之處。

最後,249旅禁閉室對於洪員的操練有無過當、洪員急救過程的失誤,以上才是致使洪員喪命的主要原因,才是我們當下需要請國防部查明,並對全國人民坦白的。

但我還是不甚明白,這樣嚴重的誤失,難道不該召開軍事法庭嗎?區區27員的行政處分,是為了保住李上將的參謀總長之路嗎?
2013-07-14 14:41 發佈
禁閉室旁邊是悔過室
進去裡面
沒有分士官士兵
一率拔階
只是住不同間

悔過跟禁閉都一樣的操課
一樣的作息
關禁閉只是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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